勞動合同跟勞務合同有什么不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
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
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范調整。
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糾紛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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