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合伙事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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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伙事務的執行
1.(普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都享有同等的權利。
2.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1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3.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經營和財務狀況。
4.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5.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提示】除《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以外,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7.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掌握):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對(普通)合伙人限制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9.合伙企業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原則是(了解):
首先,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約定>協商>實繳比例>平分)
【提示】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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