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經理案例:勞動者拖延簽合同能否申請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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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經理案例:勞動者拖延簽合同能否申請雙倍工資?
田某于今年2月1月應聘到某能源公司工作。因某種原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6月25日,公司書面通知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他拖延了五天時間,并于5個月時間期限到了,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又過2個月后的8月下旬,田某決定辭去工作,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所在公司。待正式解除勞動合同時,因5個月時間里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田某要求公司支付5個月的雙倍工資。公司以田某拖延簽合同為由,拒絕支付雙倍工資。公司的做法對嗎?勞動者拖延簽合同,就不能主張雙倍工資嗎?
知識點:如何規避勞動合同簽訂過期風險?勞動關系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應在員工入職后一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無論是員工故意拖延還是公司不按時簽訂,都會導致因未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引起的雙倍經濟補償的法律風險。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沒有法律根據,依法田某應當得到3個月零22天的雙倍工資補惰。本案,田某所在公司是在他工作到4個月零24天時,提出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的,此前的時間內未簽訂合同責任在公司;此后的責任在田某。那么,公司向田某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是其上班滿一個月的次日,即2011年3月2日,截止時間是6月24日。田某應得雙倍工資補償的時間為3個月零22大。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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