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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一級建筑師|39項變化!財政部發布《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更新時間:2021-11-04 10:15:19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2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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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財政部前不久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在2021年1月5日前提意見。這是《政府采購法》自2014年修訂以來的又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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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采購范圍擴大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條對政府采購的范圍和定義進行了很大的調整——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為了實現政務活動和公共服務的目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公共資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該條規定不僅擴大了政府采購的范圍,而且還刪除了現行《政府采購法》第二條中“有償取得”之“有償”二字。

02

新增講求績效原則

關于“政府采購的原則”,《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三公一誠”的基礎上新增了講求績效原則。

03

對PPP采購進行規范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規范: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涉及財政支出責任的項目,應當堅持必要、可承受的財政投入原則,健全財政支出責任監控和風險預警機制;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中提供長期運營服務的項目,需要通過談判確定服務標準以及物價變動、融資、自然災害等風險應對方案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應當由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與社會資本方或其設立的項目公司簽訂。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合作范圍與服務內容、當事人各方的承諾與保證……;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購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驗收。

04

國務院確定集采目錄和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目錄從現行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確定”到《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國務院統一制定”。與此同時,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也調整為國務院確定。

05

新增“電子化政府采購”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電子政府采購活動,推動交易流程、公共服務、監督管理的透明化、規范化和智能化,以及政府采購信息資源互聯共享。

06

新增“信用體系建設”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加強政府采購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

07

新增“績效管理”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預算部門和單位應當落實全過程績效管理要求,根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計劃和采購合同,提升財政支出績效水平。

08

要求加強政采教育和培訓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加強政府采購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政府采購教育和培訓,提升采購專業化水平。

09

新增“專業咨詢人員”

現行《政府采購法》第二章“政府采購當事人”在《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改成了“政府采購參加人”,對應的法條也進行了修改——政府采購參加人包括政府采購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采購人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其他參加人包括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專業咨詢人員、與采購活動有關的第三人等。

10

采購人新增“其他采購實體”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采購人的范圍進行了重新界定,第十七條規定,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其他采購實體。其他采購實體是指實現政府目的,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其他實體。適用本法的其他采購實體及其采購項目范圍,由國務院確定。

11

規定四種情形不得參加政采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未再直接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而是通過第十九條規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承擔采購項目的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供應商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供應商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的供應商,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被宣告破產的;(二)尚欠繳應納稅款或社會保障資金的;(三)因違法行為,被限制或者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其他情形。”

12

新增采購人可拒違約供應商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采購人有證據證明有關供應商在以往履行與采購人及其所屬單位的采購合同時,發生過重大實質性違約且未及時采取合理補救措施的,可以拒絕其參加采購活動,但應當提前在采購文件中載明。

13

采購人可對供應商提“業績”要求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規定,采購人要求供應商提供的資質和業績應當與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相適應,業績情況不得限定為特定區域或者特定采購人的業績。

14

新增批量集采 鼓勵聯合采購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于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集中采購項目,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鼓勵“聯合采購”——對于有共同需求的采購項目,鼓勵采購人自愿聯合,集中帶量采購,提高效益。

15

政策功能單獨成“章”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新增一章“第三章 政府采購政策”,新增的政策功能包括“支持創新”“維護弱勢群體利益”;新增執行措施包括:首購訂購、鼓勵分包等。

16

新增“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新增“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國家建立政府采購安全審查制度。政府采購活動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17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獨立成“章”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四章為“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在明確何為采購需求的同時,明確了采購需求應當包括的8項內容;要求采購人全面落實績效管理要求;規定出現四種情形時,采購人可以在采購實施階段,通過與供應商談判確定采購需求;明確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咨詢機構編制;明確了采購需求編制方法。

第四章還規定了采購計劃的編制;采購計劃包括的內容;內控管理要求;“采購需求和采購計劃審查”制度等。

18

新增“采購意向公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二條規定,采購人應當根據編制的采購計劃,及時發布采購意向公告,方便供應商獲悉政府采購信息。

19

新增“框架協議采購”方式

現行《政府采購法》“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之表述未再出現,《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招標”與現行“公開招標”非常相近。新增采購方式為“框架協議采購”。競爭范圍分為公開競爭和有限競爭。同時明確了采用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框架協議等競爭性采購方式的,應當實行公開競爭,但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行有限競爭:

(一)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知識產權等限制,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三)審查供應商的競標文件需要較長時間或者審查競標文件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框架協議適用情形:

(一)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采購人需要多頻次采購且單筆采購金額低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

(二)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品目,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購項目年度采購預算超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人自身需要多頻次采購且采購數量、采購時間等不確定,單筆采購金額低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多家供應商承接有利于項目實施和提高項目績效的;

(三)確定多家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公共服務項目;

(四)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框架協議入圍評審方法: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采用質量優先法的,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依法組建評審小組,負責對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評審。采用價格優先法的,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可以自行評審,也可以依法組建評審小組評審。評審小組應當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20

組織程序大“修”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組織程序上也做了極大調整。例如,第六十七條規定,談判可以依照本法簽訂固定價格合同、成本補償合同和績效激勵合同,或者簽訂成本補償和績效激勵相結合的合同。

21

從業人員頭疼的“量化”問題解決了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評審因素設置要求中,讓很多業界人士頭疼的“量化”問題得到了解決,第四十八條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不再是必須量化了。

22

采購人確定專家更自主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采購人在“評審專家的確定”上自主權大大增加。第四十九條規定,采購需求明確、評審因素能夠通過客觀指標量化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自行確定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和評審小組中的評審專家。采購需求難以準確描述、評審因素需要進行主觀判斷的采購項目,應當嚴格評審專家的選擇標準和程序。

23

新增“緊急采購程序”的規定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二條規定,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可以不執行本法關于采購方式、程序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但應當妥善保存與采購相關的文件和記錄。市場供應能力、供應時間能滿足應急救援需要的,采購人不得因緊急采購排除競爭。供應商不得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支付要求等交易條件參與緊急采購。

24

“等標期”有了 “少于二十日”之例外

關于“等標期”,《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除了規定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外,還規定了例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縮短等標期,但不得少于十日:(一)采購技術規格統一、現貨貨源充足、價格透明的產品;(二)廢標后不改變資格條件和采購需求再次招標的;(三)已公開的采購意向包含具體采購需求的;(四)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5

招標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人可以自行評標

在招標采購中,《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還規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人可以自行評標,也可以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

26

競談適用情形由“四”變“五”

關于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也做了較大調整,由現行的四種調整為五種。最大的調整是新增適用情形“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中提供長期運營服務的項目,需要通過談判確定服務標準以及物價變動、融資、自然災害等風險應對方案”,其他適用情形也有不小的調整。

27

競談可用“綜合評分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七十三條規定,評定成交方法分為最低評審價法和綜合評分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方案和價格應當作為主要評審因素。談判文件可以規定對方案部分和價格部分采取分段評審。

28

詢價采購可在服務和工程中適用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七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三)簡單的服務和工程。

29

詢價可用“電子反拍”實現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八十條規定,詢價可以采用電子反拍程序實施,供應商在報價截止時間前可以進行多次報價,以最后一次報價為其最終報價。報價截止后,根據事先確定的排序規則,自動確定成交供應商。

30

單一來源適用情形變為10種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單一來源的適用情形”包括:

(一)公開競爭后沒有供應商參與競標或者沒有合格標,以及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只有一家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需要委托特定領域具有領先地位的機構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務的;

(四)采購藝術作品或者邀請具有特定專業素養、特定資質的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表演或者參與文化活動的;

(五)采購原型、首項貨物或者服務;

(六)因清算、破產或者拍賣等,僅在短時間內出現的特別有利條件下的采購;

(七)必須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的;

(八)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九)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或者需要向原供應商采購工程,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十)其他依法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31

規定政采合同8項必備條款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政府采購合同適用民法典。明確了“合同必備條款”: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驗收標準;(八)違約責任與解決爭議的方法。采購項目涉及知識產權的,合同中應當約定知識產權歸屬。

32

履約驗收規定更完整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用五個條款(第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履約驗收,明確了分類驗收的要求;驗收方案與質量標準;驗收人員要求;驗收報告要求;對驗收結果的處理等。

33

刪除了“行政復議”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刪除了“行政復議”的規定,對投訴處理的救濟為: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可在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政府采購爭議。

34

提起訴訟立案后不得再投訴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在政府采購合同訂立過程中,供應商認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后,供應商不得再就同一政府采購爭議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供應商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提起訴訟的,應當及時告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終止投訴處理。

35

采購人被追責的情形增至20種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采購人出現以下20種情形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制定或者執行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規定的;

(二)未依照本法規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三)未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的;

(四)未依法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

(五)未依照本法規定選擇政府采購方式的;

(六)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

(七)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

(八)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九)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十)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因素的;

(十一)對供應商的質疑逾期未作處理的;

(十二)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或者框架協議的;

(十三)違法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采購合同的;

(十四)未依照國家規定、行業標準及合同約定進行合同履約驗收的;

(十五)未依法妥善保存采購文件資料,或違法偽造、變造、隱匿、銷毀采購文件資料的;

(十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或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爭議處理、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十七)與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相互串通的;

(十八)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九)泄露商業秘密或泄露尚未公開的采購項目情況的。

(二十)未嚴格執行本法其他有關規定的。

36

明確代理機構10種情形會被追責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采購代理機構出現10種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對采購代理機構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采購代理機構及其項目工作人員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一年內不得代理政府采購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的;

(二)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因素的;

(四)對供應商的質疑逾期未作處理的;

(五)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或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與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相互串通的;

(八)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九)泄露商業秘密或泄露尚未公開的采購項目情況的;

(十)未嚴格執行本法其他規定的。

37

供應商違法責任分為一般違法責任和嚴重違法責任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將供應商的違法責任分為一般違法責任和嚴重違法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入圍的;

(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三)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違法轉包、分包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六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年內不得參與采購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延長至三年,或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入圍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及采購參加人員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38

新增“聽證”條款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決定限制相關政府采購參加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或者對其處以六十萬元以上罰款的,決定作出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39

新增“期間”計算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新增了“日、工作日和最后一日的計算方式”,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本法規定按日、工作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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