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家基層醫療機構齊被罰!這6大問題鄉村執業醫師必須警惕!
29家基層醫療機構齊被罰!這6大問題鄉村執業醫師必須警惕!
雖然被處罰的機構數量較多,但整理下來發現主要問題只有6個:
一、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33家被罰機構中,有17家使用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是6個問題中情況最普遍的。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非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未取得上述任職資格(資質或者職稱)卻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技術活動的人員。醫務診療行為具有很強的專業知識性,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法律要求的醫療衛生技術的條件范圍等法定要素,法律禁止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開展放射診療活動
主要是口腔門診部容易出現這類問題,名單中就有東莞萬江健信口腔門診部、東莞黃江華爾口腔門診部出現了這一問題。因為未取得許可開展放射診療活動及其他多項違規行為分別被處以10000元與6500元的罰款。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后,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辦理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手續。執業登記部門應根據許可情況,將醫學影像科核準到二級診療科目。
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或未進行診療科目登記的,不得開展放射診療工作。
而根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使用未取得處方權醫生開具處方
我國《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然而,名單中還是有4家醫療機構違反了這一規定。
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那醫生到底如何才能取得處方權呢?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三章內容,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步:
第一步,取得相應資格。執業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助理醫師取得《助理醫師資格證》,鄉村醫生取得《鄉村醫生資格證》。
第二步,注冊在執業地點。醫師在哪個醫療機構執業,就應當向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執業注冊在該醫療機構,取得執業證書。
第三步,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值得注意的是,執業醫師、助理醫師及鄉村醫生的處方權限范圍是不一樣的,基層醫生在開藥時,還是要多多了解藥品的權限限制。
四、未按規定填寫管理處方、病歷資料
這個問題,在基層醫療機構的督查中時有發現,有的是心存僥幸,覺得不會被查;有的是醫生疏忽,忙中出錯。殊不知,規范填寫處方及病歷資料是為了保護醫療機構及醫生,因為一旦出現糾紛,處方與病歷都是大家自證清白的重要證據。
《處方管理規定》中對醫生書寫處方有著詳細的規定。并明確,醫師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緊急搶救未能及時填寫病歷的,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毀滅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而第四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規定執行消毒、隔離制度,或工作人員未接受消毒技術培訓
消毒不嚴也是基層醫療機構常見的問題。經常有執法人員在現場發現,未消毒器械與已消毒器械混在一起,部分醫療機構還有消毒日期失效的情況。
《消毒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并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第四十二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六、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
這一條規定,不管是醫療機構還是醫生都應該是爛熟于心的,卻還是有少數人要試探法律的紅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七條則明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 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 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 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 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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