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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科主治醫師診療規范2019年版(兒童肝母細胞瘤)

更新時間:2019-09-30 11:07:30 來源:醫政醫管局 瀏覽269收藏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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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進一步提高診療規范化水平,國家兒童醫學中心組織專家對兒童血液病、惡性腫瘤相關10個病種診療規范進行了制修訂,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
一、概述

肝母細胞瘤(hepatoblastoma,HB)是兒童期最常見的肝臟腫瘤,90%發生于5歲以內。該病起病隱匿,早期多無癥狀,約20%的患兒在診斷時已發生遠處轉移。

手術切除腫瘤是HB的重要治療手段,能否完整切除腫瘤是影響預后的關鍵因素,但若診斷明確后直接手術,腫瘤完全切除的比例僅為50%~60%,且單純手術治療的患兒容易術后復發。手術化療對于提高外科手術的腫瘤完整切除率及降低腫瘤復發率

起到了重要作用,術后化療則可進一步消除原位殘留及遠處轉移病灶。目前以手術聯合化療為主的多學科診治成為HB治療的標準模式。

二、適用范圍

小于18歲、經切除或活檢獲得病理組織標本而確診的新發患兒;小于5歲、伴有腹部包塊、存在典型的肝母細胞瘤影像學表現及血清甲胎蛋白異常升高患兒。

三、診斷

(一)臨床表現

多以不規則局限性肝臟腫大為最初癥狀,腫塊位于右腹或右上腹部。腫瘤生長迅速,有的可達臍下或超越中線,表面光滑,邊緣清楚,硬度中等,略能左右移動,無壓痛。起病隱匿。

早期除有輕度貧血外,一般情況多良好。晚期則出現黃疸、腹水、發熱、貧血、體重下降,腹壁可見靜脈怒張,并可因腹內巨大腫塊造成呼吸困難。

(二)實驗室檢查

1.甲胎蛋白:甲胎蛋白(alphafetoprotein,AFP)水平升高為HB重要的診斷標準之一,大多數HB病人AFP水平異常升高,HB病人的臨床病情與AFP水平密切相關(不同年齡組兒童血清AFP水平見表1)。

2.其他實驗室檢查:血常規;血生化檢查:肝功能(谷丙轉氨酶、直接膽紅素)及輸血前傳染病篩查:乙肝、丙肝抗體、梅毒、艾滋病毒檢查;腎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電解質及血淀粉酶測定;乳酸脫氫酶;凝血功能;尿常規和糞常規。

3.影像學檢查:胸部CT、腹部超聲、腹部增強CT、頭顱MRI和骨掃描(必要時)。

4.其他檢查:心電圖、超聲心動圖、心肌酶測定等心臟功能檢查;骨髓細胞學檢查(必要時)。

(三)臨床診斷標準

1.小于5歲兒童伴有腹部包塊,存在典型HB影像學表現及血清甲胎蛋白異常升高。

2.典型的影像學表現:腹部CT提示肝內單發或多發的實性為主的軟組織包塊,血供豐富,可侵犯重要血管,可見鈣化灶及囊性壞死。腹部超聲顯示單發實質性包塊,少數病例可為多發病灶,病灶邊緣清晰,回聲輕度增強。

(四)病理檢查

1.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1)甲胎蛋白(AFP)、磷脂酰肌醇蛋白多糖3(glypican⁃3)、β-連接蛋白(β⁃catenin)、谷氨酰胺合成酶(GS)、波形蛋白(vimentin)、肝細胞抗原(hepatocytic antigen)、INI1(整合酶相互作用因子);

(2)檢測CK7、CK19、CD34、Ki-67有助于提示腫瘤是否向膽管細胞分化、明確肝血竇之間肝細胞索的數目和腫瘤細胞的增殖指數。

2.組織學分型

(1)上皮型:

①胎兒型:a.單純胎兒型伴核分裂活性低,(<2/10高倍視野));b.胎兒型,高核分裂活性,(≥2/10高倍視野));c.多形性胎兒型(分化差型);d.間變性胎兒型(核明顯增大、深染、伴多形性)。

②胚胎型;

③小細胞未分化型(smallcellundifferentiated,SCU):a.INl-l陽性;b.INl-l陰性。

④巨小梁型;

⑤膽管母細胞型。

(2)上皮與間葉混合型:

①伴畸胎樣特征的混合型

②間質來源(不伴畸胎樣特征)的混合型

注:①如果腫瘤組織中含有間變性的成分,建議描述并列出百分比;②如為穿刺活檢,建議至少送檢5條穿刺組織,每條不少于1.0cm×0.3cm,以代表腫瘤的不同區域,并包含代表正常組織和腫瘤組織交界處的病變組織。獲得的活細胞成分可供細胞遺傳學分析。

(五)鑒別診斷

1.肝細胞癌:病理上HB與肝細胞癌細胞之間差別較大,可在是否存在明暗相間結構、細胞大小形態及有無髓外造血等方面除外;臨床上肝細胞癌患者多為大年齡兒童,患兒或其母親多有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病史,血生化表現為肝功能異常及膽紅素升高;影像學檢查可見肝硬化表現。

2.肝臟畸胎瘤:肝臟原發畸胎瘤可與HB有相似的臨床表現及AFP的升高,但影像學檢查可見脂肪及鈣化表現,病理檢查可見至少2個或以上胚層組織或結構,呈現向不同胚層分化的表現,但畸胎瘤一般沒有胎兒型或胚胎型HB區域。

3.其他兒童惡性腫瘤肝臟轉移:神經母細胞瘤、淋巴瘤、橫紋肌肉瘤和促結締組織增生性小圓細胞腫瘤等,在獲得病理穿刺標本時可通過病理檢查明確診斷,此外血清腫瘤標記物、骨髓細胞學檢查及影像學檢查可協助診斷。

4.其他肝腫大的原因:如代謝性疾病、良性肝腫瘤如肝海綿狀血管瘤等。

四、臨床分期系統及危險度分組

(一)臨床分期

1.PRETEXT(治療前)分期與POST-TEXT(化療后手術前)分期:PRETEXT(pretreatmentextentofdisease)僅指治療前腫瘤累及肝臟的范圍,主要用于評估初診手術完整切除的可行性;POST-TEXT(post-treatmentextentof disease)則是指化療后肝臟腫塊的累及范圍,主要用于評估延期手術完整切除的可行性。

各期定義如下:

⑴PRETEXT/POST-TEXTI:腫瘤局限在1個肝區,相鄰的另外3個肝區無腫瘤侵犯;

⑵PRETEXT/POST-TEXTⅡ:腫瘤累及1個或2個肝區,相鄰的另外2個肝區無腫瘤侵犯;

⑶PRETEXT/POST-TEXTⅢ:2個或3個肝區受累,另1個相鄰的肝區未受累;

⑷PRETEXT/POST-TEXTⅣ:腫瘤累及所有4個肝區。

2.改良的COGEvans分期系統

Ⅰa期:腫瘤完全切除,組織病理學類型為單純胎兒型;

Ⅰb期:腫瘤完全切除,除單純胎兒型以外其他組織病理學類型;

Ⅱ期:腫瘤基本切除,有鏡下殘留;

Ⅲ期:腫塊有肉眼殘留;或基本切除伴淋巴結陽性;或腫瘤破裂或腹膜內出血;

Ⅳ期:診斷時發生遠處轉移,不論原發病灶是否完全切除。

(二)臨床危險度分組

PRETEXT分期、Evans分期、診斷時AFP水平、病理亞型、是否存在遠處轉移等因素是評估HB預后的重要因素。綜合SIOPEL及COG協作組的危險度分層標準,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將初診HB患兒分為極低危組、低危組、中危組和高危組。

1.極低危組:術后COG分期為Ⅰ期且組織病理學類型為分化良好的單純胎兒型患兒。

2.低危組:符合以下任何1項或多項。①血清AFP≥100ng/ml的PRETEXTI期或Ⅱ期,且除外P+(侵犯門靜脈)、V+(侵犯下腔靜脈或者肝靜脈)、M+(遠處轉移)、E+(肝外腹內疾

病)、H+(腫瘤破裂或腹膜內出血)、N+(侵犯淋巴結);②術后COG分期為I期或Ⅱ期,且組織病理學類型為非單純胎兒型和非小細胞未分化型。

3.中危組:符合以下任何1項或多項。①術前PRETEXTⅢ期;②術后COG分期為I期或Ⅱ期,且組織病理類型為小細胞未分化型;③術后COG分期為Ⅲ期。

4.高危組:符合以下標準任何一條均為高危組。①血清AFP<100ng/ml;②術前PRETEXTⅣ期;③術后COG分期為Ⅳ期;④P+(侵犯門靜脈)、V+(侵犯下腔靜脈或者肝靜脈)。

五、治療

目前國際上兒童HB的治療原則相似,該規范的治療原則和細則重點參考COG、歐洲國際兒童肝腫瘤協作組和CCCG-HB方案,提供的以下治療方案各醫院根據各自情況選擇應用。部分病人可結合所在醫院實際情況適當改良。

特殊治療措施的選擇以及適應證建議參考《兒童肝母細胞瘤多學科診療老師共識CCCG-HB-2016》【中華小兒外科雜志2017年第38卷第10期】的相關細則。

(一)手術治療

1.初診手術切除指征:

(1)美國麻醉師協會評分1~2級;

(2)經影像學評估,殘存肝臟組織大于原體積的35%,功能能夠滿足代謝需要;

(3)PRETEXTI、Ⅱ期的單發腫瘤病灶,距離重要血管有足夠間隙(≥1cm);

(4)預計鏡下殘留(COGⅡ期)無需二次手術者。

2.延期手術指征:

(1)PRETEXTⅢ期、Ⅳ期患兒,在活檢明確診斷先行新輔助化療后,再行延期手術;

(2)化療后評估為POST-TEXTI期、Ⅱ期,或沒有重要血管(門靜脈或下腔靜脈)累及的POST-TEXTⅢ期患兒,可行肝葉切除或分段切除;

(3)對PRETEXTⅣ期和化療后評估為POST-TEXTⅢ期并伴有下腔靜脈(V+)或門靜脈(P+)累及的患兒,應該盡早轉入具有復雜肝段切除或肝移植能力的醫院治療;

(4)化療后仍殘留肺或腦單發轉移病灶者,可行殘留病灶手術切除。

(二)化療

1.極低危組患兒術后不化療,密切隨訪。

2.低危組化療方案:

C5V(順鉑+5-氟脲嘧啶+長春新堿):順鉑90mg/m²,避光持續靜滴≥6h,第1天;5-氟脲嘧啶600mg/m²,靜滴4h,第2天;長春新堿1.5mg/m²,靜推(單次最大劑量≤2mg),第2天。每21天1個化療周期,總療程為4~6個周期。

3.中危組化療方案:

C5VD(順鉑+5-氟脲嘧啶+長春新堿+阿霉素):順鉑90mg/m²,避光持續靜脈滴注≥6h,第1天;5-氟脲嘧啶600mg/m²,靜脈滴注4h,第2天;長春新堿1.5mg/m²,靜脈射(單次最大劑量≤2mg),第2天;阿霉素25mg/m²,靜脈滴注6h,第2、3天。每21天1個化療周期,化療2~4個周期后擇期手術,總療程為6~8個周期。

4.高危組化療方案:

順鉑+阿霉素:順鉑80mg/m²,避光、持續靜滴≥6h,第1天;阿霉素30mg/m²,靜脈滴注6h,第2、3天??ㄣK+阿霉素:卡鉑500mg/m²,靜脈滴注2h,第1天;阿霉素20mg/m²,靜脈滴注6h,第1、2天。異環磷酰胺+卡鉑+依托泊苷:異環磷酰胺1.5g/m²,靜滴2~3h,第1~5天;卡鉑450mg/m²,靜脈滴注2~4h,第1天;依托泊苷100mg/m²,靜脈滴注2~4h,第1~3天。每21天1個化療周期,順鉑+阿霉素化療3個周期后評估,可行手術切除者,術后應用卡鉑+阿霉素方案繼續化療,總療程為6~10個周期。順鉑+阿霉素方案化療3個周期后評估,未能手術切除者,改為異環磷酰胺+卡鉑+依托泊苷方案,化療2個周期后繼續評估手術,總療程為8~10個周期。

(三)肝移植

化療后評估為POST-TEXTⅣ期或POST-TEXTⅢ期伴有肝靜脈或下腔靜脈等重要血管受累,無法進行手術的病例可考慮行肝移植。

六、并發癥及輔助治療

(一)腫瘤破裂出血

雖然腫瘤破裂出血的發病率不高,但一旦自發破裂出血或因醫源性穿刺而出現破裂出血時,會嚴重威脅患兒生命安全。臨床表現與出血量及出血部位相關,腫瘤內部出血時臨床癥狀較輕,腫瘤被膜破裂出血時可表現為劇烈腹痛、腹膜刺激征、貧血貌、心率加快,嚴重者出現失血性休克表現。

血常規表現為血紅蛋白及紅細胞比容下降。腹部超聲、CT等檢查提示肝占位病變及出血灶、腹腔內渾濁游離液體等。治療上可選擇外科手術止血或者介入治療,當患兒不能接受手術治療時,可行內科治療,限制活動,可給予腹帶加壓包扎,失血性休克的病人應及時予抗休克治療,可輸注凝血因子、血漿及止血藥物。

(二)心臟毒性

主要指蒽環類藥物的心臟毒性,包括急性心肌損傷和慢性心功能損害。前者為短暫而可逆的心肌局部缺血,可表現為心慌、氣短、胸悶、心前區不適等;后者為不可逆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與藥物累積劑量相關。

一旦心功能檢測提示心臟射血分數<55%或軸縮短分數<28%,若能證明左心功能異常和細菌感染有關,可以繼續使用蒽環類抗生素,否則應該暫停,直到射血分數≥55%或軸縮短分數≥28%。根據蒽環類藥物使用劑量或心肌損傷程度選擇右丙亞胺(Zinecard)、左旋肉堿等藥物。

(三)肝臟毒性

治療過程中根據臨床情況檢查肝功能,不宜過度頻繁。每個療程前一般需要檢查肝功能以確定是否可以按時化療,維持治療期間4~8周1次,無特殊者可12周檢查1次。注:單純ALT/AST升高不超過正常高限的10倍者化療可不作任何調整;ALT/AST達正常高限10倍以上時可延緩化療,1周后仍有異常者可以在嚴密觀察下化療。

(四)神經毒性

長春新堿單次劑量不得超過2mg。常見的輕度毒性有下頜疼痛、便秘、深反射減弱。有時可以有發聲障礙,但應和念珠球菌性喉炎相鑒別。如果有持續存在的腹部絞痛、步態不穩、嚴重的疼痛或抗利尿激素異常分泌(SIADH)等明顯的中毒表現者應減量使用或停用。

(五)腎臟毒性

鉑類藥物:患兒伴有腎臟功能障時可導致鉑類藥物排泄延遲,從而加重血液學及非血液學毒副作用。所以在血清肌酐>100µmol/L或>2倍正常值時應該讓患兒通過口服或靜脈途徑水化。水化后檢查內生肌酐清除率(CCR)或同位素腎圖測算腎小球濾過率。

(六)聽力損害

應用順鉑及卡鉑時可能會對患兒聽力產生影響,造成聽力下降,故應在每次化療前行聽力檢查了解患兒聽力情況,出現聽力損傷時可減少順鉑或卡鉑的應用量。

(七)中性粒細胞缺乏伴發熱

粒細胞缺乏合并感染,來勢兇猛,進展迅速,因此及時對感染進行恰當處理至關重要。在取送各種培養后,須立即給予初始經驗性治療,待病原體明確后,再進行針對性治療。

(八)預防卡氏肺囊蟲感染

建議長期服用復方磺胺甲噁唑(SMZco)預防卡氏肺囊蟲感染,25mg/(kg·d),分兩次,最大劑量每次0.5g,bid,每周3天。直至化療結束后3個月。

(九)血液副作用

1.貧血:一般可以通過輸注紅細胞緩解貧血,血紅蛋白60g/L以下必須輸注。

2.血小板減少:血小板計數小于20×10⁹/L時應輸注血小板,伴有明顯出血癥狀或感染表現時輸注指征可適當放寬。

3.中性粒細胞缺乏:對預期會出現較長時間粒細胞缺乏者可以使用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以上化療藥物毒性分級標準詳見附表2

七、療效評估標準

1.完全緩解(CR):體格檢查及CT或MRI顯示腫瘤完全消失,且AFP正常4周以上。

2.部分緩解(PR):腫瘤縮小≥50%,無任何新發或疾病進展的證據。

3.疾病穩定(SD):腫瘤縮小<50%,無任何腫瘤增大或新發病損證據;。

4.疾病進展(PD):腫瘤增大≥25%,或有新發腫瘤或AFP升高。

5.復發(Recurrence):活檢證實;明確的影像學證據且血清AFP4周內連續3次增高。

八、隨訪

第1年體格檢查、AFP/1個月,胸片,腹部B超每3個月一次;第2~3年體格檢查、AFP、胸片,腹部B超每6個月一次;第3~5年體格檢查、AFP,胸片,腹部B超每12個月一次;存在肺轉移患兒胸需CT檢查,第1年3個月一次,第2年4個月一次,第3~4年6個月一次。

臟器功能損害:應用鉑類者進行聽力檢查至停藥后2年;行心電圖檢查和心臟超聲檢查至停藥后2年。

九、轉診條件

(一)適用對象

1.存在腹痛、腹部包塊、甲胎蛋白明顯升高臨床可疑肝母細胞瘤的初診患兒;

2.病理或臨床診斷為肝母細胞瘤。

(二)轉診標準。

1.Ⅰ級轉診:癥狀及影像學懷疑肝母細胞瘤,如具有以下條件之一,則建議由縣級醫院轉至上級醫院。

(1)醫院不具備進行B超、磁共振、CT等影像檢查條件者;

(2)醫院不具備進行腫瘤標記物檢測條件者;

(3)無法臨床診斷,醫院不具備進行腫物活檢條件者;

(4)醫院不具備病理診斷條件者;

(5)醫院無兒童腫瘤治療經驗者。

2.Ⅱ級轉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建議轉診至具有兒童腫瘤??频氖?、市級醫院。

(1)經就診醫院完成腫瘤標記物、影像檢查、活檢進一步檢查仍無法明確診斷者(如當地多家醫院病理會診不一致或當地病理科無法確定診斷);

(2)當地醫院無法完成腫瘤切除復雜手術者;

(3)出現腫瘤或治療相關嚴重并發癥,而當地醫院無相關治療經驗者。

3.如具有以下條件之一,則建議由省、市級醫院轉診至具有兒童腫瘤診療條件的當地醫院。

(1)已在省市級醫院明確診斷、分期、分組,及制定出治療方案患者,但是,因無兒童患者化療條件,不能實施后續治療,可轉診至具有兒童腫瘤診療條件的當地醫院繼續完成后續治療、評估、隨訪;

(2)已在省市級醫院完成復雜腫瘤切除手術,嚴重并發癥得到控制,但是,因無兒童患者化療條件,不能實施后續治療,可轉診至具有兒童腫瘤診療條件的當地醫院繼續完成后續治療、評估、隨訪。

(三)不納入轉診標準。

1.已明確診斷,且符合轉診標準,但已參加肝母細胞瘤相關臨床研究者;

2.患兒符合轉診標準,但已因腫瘤進展、復發、腫瘤和/或治療相關并發癥等原因出現生命體征不穩定,長途轉運存在生命危險者;

3.就診的醫院不具備影像檢查、病理診斷、手術、化療等技術條件,但同級其它醫院可進行者;

4.經轉診雙方醫院評估,無法接受轉診患兒進一步診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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