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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更新時間:2019-06-10 16:08:30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60收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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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點擊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

《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栋踩a法》第三章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做了比較全面、明確的規定,并且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為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各類從業人員必須享有的、有關安全生產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這些基本安全生產權利,可以概括為5項。

(一)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4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人員,除依法享有獲得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4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此外,法律還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定該協議無效,并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以下4個問題:

1、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法律規定這項權利必須以勞動合同必要條款的書面形式加以確認。沒有依法載明或者免除或者減輕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是一種非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予民事賠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該項義務,不得變相以抵押金、擔保金等名義強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從業人員首先依照勞動合同和工傷社會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相應的賠付金。如果工傷保險金不足以補償受害者的人身損害及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應當給予賠償的,從業人員或其親屬有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給予賠償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否則,受害者或其親屬有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4、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賠付和民事賠償的金額標準、領取和支付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

《安全生產法》的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賦予了從業人員必要的法定權利,具有操作性和不可侵犯性。所謂的“生死合同”,實際就是私營企業老板利用法律不夠健全和從業人員的無知和無奈,逃避因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傷亡的經濟賠償責任。這是侵犯從業人員人身權利、剝奪從業人員應有的經濟權利的嚴重違法行為,必須依法規范?!栋踩a法》從法律上確定了“生死合同”的非法性,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為從業人員的合法權利提供了法律保障,為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事故應急措施。要保證從業人員這項權利的行使,生產經營單位就有義務事前告知有關危險因素和事故應急措施。否則,生產經營單位就侵犯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并對由此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針對某些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不重視甚至剝奪從業人員對安全管理監督權利的問題,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從業人員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必須明確4點:一是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必須有確實可靠的直接根據,憑借個人猜測或者誤判而實際并不屬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除外,該項權利也不能濫用。二是緊急情況必須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間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不應撤離,而應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三是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首先是停止作業,然后要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采取應急措施無效時,再撤離作業場所。四是該項權利不適用于某些從事特殊職業的從業人員,比如飛行人員、船舶駕駛人員、車輛駕駛人員等,根據有關法律、國際公約和職業慣例,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他們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離從業場所或者崗位。

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安全生產法》不但賦予了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也設定了相應的法定義務。作為法律關系內容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從業人員依法享有權利,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

(一)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的義務

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從業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這是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需要。從業人員不履行該項義務而造成人身傷害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這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技能,預防、減少事故和人員傷亡,具有積極意義。

(四)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預防事故發生。

《安全生產法》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是安全生產是從業人員最基本的義務和不容推卸的責任,從業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識。

第二是安全生產是從業人員的天職。安全生產義務是所有從業人員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從業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嚴格照章辦事,不得違章違規。

第三是從業人員如不履行法定義務,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是安全生產義務的設定,可為事故處理及其從業人員責任追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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