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會考生注意!個人所得稅新政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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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實施!
7月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適用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
劃重點:
1、購買這些商業健康保險,也可以稅前扣除
將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范圍,擴大到商業健康保險的主要險種,包括醫療保險、長期護理險和疾病保險。
注意:醫療保險的保險期間或保證續保期間不低于3年;長期護理保險和疾病保險的保險期間不低于5年。
解析:從原來只有醫療保險,擴大到包括醫療保險、長期護理險和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的主要險種。
相關優惠政策:購買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限額2400元/年(200元/月)。
2、擴大產品被保險人群體
適用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3、針對既往癥人群,允許設置不同的保障方案
1)醫療保險保障范圍應當與基本醫療保險做好銜接,加大對合理醫療費用的保障力度。對于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投保人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蛘哌M行責任除外。
可針對既往癥人群設置不同的保障方案,進行公平合理定價。治療特定疾病的醫療費用保險,或者治療特定疾病的特定藥品費用保險和特定醫療器械費用保險,不受此要求限制。
2)長期護理保險應當為不同年齡人群提供針對性的護理保障。鼓勵開發針對既往癥和老年人等人群的產品。鼓勵開發滿足在職人群終身保障需求的產品。鼓勵探索適合居家護理、社區護理和機構護理的支付方式。
3)疾病保險應當設置合理的保障責任范圍和期限,有效提升產品保障能力。鼓勵開發針對既往癥和老年人等人群的產品。
4、建立信息賬戶,用于歸集和記錄商業健康保險
信息平臺為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賬戶,生成唯一的識別碼,用于歸集和記錄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相關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注意:識別碼與保險合同相互獨立。
5、符合以下條件的人身保險公司,可開展相關業務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身保險公司可開展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業務: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30億元;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
上年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于100%;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管理系統,并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完成系統對接。
注意: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范、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健康保險公司,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限制。
6、重點查處以下違法行為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日常監管,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重點查處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不實說明或夸大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相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以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名義銷售不適用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醫療保險未按要求承保既往癥人群;未按要求設計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未按要求開展業務回溯分析;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行為。
對于產品管理、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發現的問題,依法采取風險提示、監管約談、責令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自今年8月1日起實施
本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實施。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條款的通知》《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
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應于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停止新業務銷售,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做好有效保單的后續繳費、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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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體工商戶,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
自今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2、法律援助人員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
自2022年1月1日起,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法律援助機構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時,應當為其獲得補貼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免稅申報。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3、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
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其中,按財政部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誤餐費,不征個人所得稅。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4、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5、福利費(生活補助費)
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6、救濟金、撫恤金
救濟金、撫恤金免納個人所得稅。其中,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7、工傷保險待遇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其中,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工傷保險條例》。
8、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
企事業單位按照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規定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個人分別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9、個人提取的“三險一金”
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事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10、生育津貼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11、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其中,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2、退休費、離休費等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3、延長離退休的高級專家取得的補貼
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14、科技人員職務轉化現金獎勵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15、科技人員股權獎勵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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