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管理員】碳市場溫室氣體排放百問百答1
為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保障工作,生態環境部搭建了全國碳市場幫助平臺并建立了“保障員一聯絡員”國家與地方溝通協調工作機制,組織國家和地方專家團隊持續開展全國碳市場問答咨詢服務,及時解答相關參與方遇到的政策和技術問題。詳情如下:
問:所有行業都需要報告溫室氣體排放量數據,還是只有八大行業?
答:請按照生態環境部最新發布的管理規定執行。例如2022年按照《關于做好2022 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重點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函〔2022〕111號)(以下簡稱《數據報送通知》)中指明的工作范圍進行確定?!稊祿䦂笏屯ㄖ芬幎?,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 1 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發電、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民航行業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及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備電廠(不限行業),需要報送2021 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并接受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核查。
問:企業行業代碼與實際生產活動不一致,應以企業實際生產活動還是以行業代碼作為判斷企業所屬行業的依據?
答:如果企業實際生產的產品在生態環境部最新發布的《數據報送通知》所指明的工作范圍內,應以企業實際生產活動作為判斷企業所屬行業的依據,按照所適用的行業核算報告指南及《數據報送通知》的相關要求,開展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核查工作。
問:發電企業的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范圍包括哪些?
答:按照當年適用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或修訂版本要求,發電企業的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范圍包括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購入使用電力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問:自備電廠是以電廠名稱還是以集團公司名稱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主體?
答:如果自備電廠本身有獨立法人資質或視同法人單位資質,則以自備電廠名稱作為報告主體,否則由自備電廠所屬最低一級企業法人作為報告主體。
問:請問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納入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錄,是否會公布?
答:需要公布。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 第19號)第九條的規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問:已關閉停產企業是否要報送名單和相關材料?
答: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 第19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將其從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移出后不參加報告核查工作。在移出前,對已納入全國碳市場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其關停前所在履約年度及之前履約年度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按照國家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并完成履約。
問:發電機組的化石燃料燃燒排放包括哪些?
答:根據當年適用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或修訂版本要求,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一般包括發電鍋爐(含啟動鍋爐)、燃氣輪機等主要生產系統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脫硫脫硝等裝置使用化石燃料加熱煙氣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應急柴油發電機組、移動源、食堂等其他設施消耗化石燃料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對于摻燒化石燃料的生物質發電機組、垃圾(含污泥)焚燒發電機組等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僅統計燃料中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
問:某已納入全國碳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與一個未納入企業合并,合并后的新企業怎樣履行碳排放報告和配額清繳義務?
答:根據最新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中的相關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和未納入配額管理的經濟組織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重點排放單位承繼配額,并履行清繳義務。當前履約期內的碳排放邊界仍以重點排放單位合并前的碳排放邊界為準,此履約期結束后對碳排放邊界重新核定。
問:發電廠應急柴油發電機組用油,需要算入發電機組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中嗎?
答:按照當年適用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或修訂版本要求,企業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消耗化石燃料產生的排放。
問:企業新上燃氣發電機組,是否需要進行碳排放核算及履約?
答:若新增設施是以天然氣為主燃料的發電機組,則符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及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中提出的重點排放單位納入條件,在正式投產后需要進行碳排放核算、報告,通常在第二年納入全國碳市場配額管理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后再參加履約。
問:某燃煤發電企業沒有實測燃煤的基低位發熱量,請問這種情況下燃煤的低位發熱量該怎么取值?
答:按照當年適用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或修訂版本要求,當企業某日或某批次燃煤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無實測時,或測定方法均不符合指南中要求時,該日或該批次的燃煤收到基低位發熱量應不區分煤種,取26.7GJ/t。
問:某燃煤發電企業自有實驗室無法按GB 476對煤中元素碳含量進行檢定,采用其他國際標準或電力行業標準進行檢定出具的煤質分析報告,是否可以作為煤中元素碳含量的基礎數據進行使用?
答:企業應依據當年適用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或修訂版本要求,《煤的元素分析》(GB/T 31391)、《煤中碳和氫的測定方法》(GB/T 476)、《煤中碳氫氮的測定 儀器法》(GB/T 30733)和《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DL/T 568)均可以作為元素碳含量的測定標準。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碳市場】碳排放管理員百問百答。另外小編還為大家整理了碳排放管理員考試行業動態資料、報考指南、報名條件,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免費下載。
最新資訊
- 雙11預熱活動火熱進行中!2023年碳排放管理員超值好課助力備考2023-10-31
- 備考碳排放管理員要趁早,快鎖定雙11:福利多多2023-10-31
- 一文了解碳排放計算方法2023-10-18
- 碳排放核算應用場景2023-10-11
- 碳捕集是什么?現在有哪些CO2捕集方法?2023-10-05
- 碳是怎么來的?一起了解碳循環2023-10-04
- 氫能和雙碳的聯系2023-10-03
- 2023年碳排放管理員基礎知識第三篇2023-10-02
- 2023年碳排放管理員基礎知識第二篇2023-10-01
- 2023年碳排放管理員基礎知識第一篇202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