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資料:安全設施、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安全
安全設施、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規定:
(一)安全設施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論證的規定
按照“三同時”的要求,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并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進行施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二)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目前我國已有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對此做出了規定,如《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及時、有效的監控,是《安全生產法》設定的法律義務。要使這項工作制度化,必須加強日常監控工作,要做到:
一是應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摸清底數。
二是要定期進行檢測檢驗、評估、監控,發現安全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三是制定應急預案和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并告知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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