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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考試真題考點:合同的訂立

更新時間:2020-10-30 09:11:08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76收藏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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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已經結束,目前《法律法規》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已經整理上傳。環球網校(環球青藤旗下品牌)小編根據網友提供整理“2020年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考試真題考點:合同的訂立”。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考點吧。

編輯推薦:2020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各科真題及答案解析

《法律法規》考試真題答案涉及考點回顧

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考試真題考友回憶版:【僅供參考

單選題:以下關于合同訂立的表述,錯誤的是()。

A.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傳真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

B.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C.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訂立與生效不同步,以后隨生效條件的具備合同自動生效

D.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真題考點講解:合同的訂立

1.訂立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2.訂立合同可根據雙方當事人意思,采取一定形式,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內容當符合《合同法》要求;

4.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即采取邀約承諾方式。

當事人訂閱合同應采取要約(要約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方式。要約可以撤回(通知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可以撤銷(通知應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不得撤銷條件: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邀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要約失效條件: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邀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做出實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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