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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甘肅省政府第140號令)

更新時間:2019-05-29 13:05:00 來源:甘肅消防協會 瀏覽110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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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甘肅省政府第140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監管和追究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等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上級政府關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安全工作情況;

(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成立本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形勢,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將消防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五)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本行政區域火災形勢和特點,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六)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對公安機關報請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及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改等事項,在7日內作出決定;對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掛牌督辦,并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加強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專職消防隊伍和志愿消防隊伍等多種形式消防力量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營房、人員、裝備、經費等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社會聯動機制,組織指揮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強化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物防、技防措施,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積極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規范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明確各級網格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各項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及消防業務經費;

(三)及時編制本鄉鎮消防規劃,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鄉規劃、村莊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五)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隊伍或者志愿消防隊伍,承擔火災撲救、綜合救援、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等工作,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等工作;

(六)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設立的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劃分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責任區,明確網格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

(三)根據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隊伍,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勵有條件的農村、社區建立專職消防隊;

(四)每月對居民小區(樓、院)、村民集中居住區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監管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為分管業務范圍內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及主管行業發展規劃,定期組織對消防安全工作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評;

(三)組織制定本部門及主管行業消防安全工作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在主管行業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四)督促主管行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部署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對本部門及主管行業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火災事故責任追究等工作;

(七)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許可,并對許可事項進行監管;

(八)積極推廣采用先進的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提高火災防范水平;

(九)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其主管行業的消防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教育部門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含幼兒園)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民爆器材生產、銷售企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四)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和救災物資儲備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

(五)司法部門負責監獄和司法行政戒毒系統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學校、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及職業培訓內容。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中的消防專項規劃進行審查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城鎮燃氣、有形建筑市場、房地產市場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城市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八)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客運車站、客運港口、碼頭、公共交通、軌道交通等經營單位和公路水運行業交通基礎設施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九)水利部門負責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十)農業部門負責草原(場)防火工作;負責畜禽屠宰行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林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其他涉林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商務部門負責商貿服務業、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肉類商品儲備企業及拍賣、典當、租賃、舊機動車流通、舊貨流通、成品油流通市場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涉外商務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十三)文化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市場、演出市場、美術品市場、藝術培訓市場、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影劇院、文化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組織開展消防文藝作品的創作和演出,推動消防文化建設。

(十四)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和滅火搶險救援工作中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

(十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監管企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流通領域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管,依法查處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生產、使用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生產領域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管,依法查處生產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八)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廣播電影電視播出機構、傳輸機構、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單位、新聞出版單位和印刷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其承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活動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和協調廣播電影電視播出機構定期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十九)體育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其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非煤礦山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及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負責冶金、有色、建材、輕工、紡織、機械、商貿、煙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

(二十一)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十二)旅游發展部門負責旅游景區、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本部門組織的旅游交易會、旅游節會活動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十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領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十四)糧食部門負責糧食流通領域和糧油倉儲單位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十五)人民防空部門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六)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其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供水、供電、通信等有關部門應當確保消防供水、消防供電、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供電、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對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分析評估,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二)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等;

(三)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和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發現存在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的,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議;

(四)確定火災高危單位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將其作為重點監督抽查對象;

(五)根據本行政區域火災規律、特點和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的消防安全需要,指導相關部門和行業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六)承擔火災撲救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搶險救援任務;

(七)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總結火災教訓;

(八)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演練,指導消防隊伍建設;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并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

(四)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工作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按照相關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對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四)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及整改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至少每半年對工作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六)建立專(兼)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隊,提高火災撲救的能力;

(七)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實行二十四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八)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核機制,加強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安全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四)運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對單位消防安全狀況進行實時監控;

(五)定期組織對電氣線路、設施進行檢測,并清洗油煙道等部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月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六)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七)每季度至少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一次評估;

(八)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開展消防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每月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二)按照國家標準配備防毒面具、應急逃生設施和疏散引導器材等設備;

(三)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

(四)嚴格落實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消防安全評估資質的機構每年開展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參考依據;

(五)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九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產權單位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明確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責任,也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加強生產經營場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及倉儲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設備,保障疏散通道暢通,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災隱患。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面積、從業人員數量達到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二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標準和執業準則的規定,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五章 消防安全責任落實與追究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一)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所屬部門;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部門與內設機構之間、單位內部可以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范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本單位內部年度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并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一)未完成消防安全責任書主要工作任務的;

(二)不執行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員會掛牌督辦工作指令的;

(三)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履職不到位,影響消防安全工作發展的;

(四)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事故或者火災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連續發生火災事故且影響重大的;

(六)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未進行責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前款第(四)項情形的,實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三)未有效組織或者參與火災撲救,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較大的;

(四)對火災事故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單位、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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