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武鳴區衛計局:中西醫醫師執業注冊注銷注冊辦事指南
醫師執業注冊注銷注冊辦事指南
職權類型:行政許可
法定期限:30個工作日。
權力來源:法定本級行使
承諾期限:11個工作日。
實施機關:南寧市武鳴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咨詢電話:0771—6212980
責任單位:南寧市武鳴區衛生計生監督所
監督投訴電話:0771—6221188
辦事對象:
申請注銷的在由南寧市武鳴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縣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的醫師及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從事戒毒醫療服務的醫師。
辦理地點、時間:
南寧市武鳴區城廂鎮興武大道161號城區政務服務中心衛生計生局窗口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申報條件: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2月28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3號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二)受刑事處罰的;(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六)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七)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醫師執業證書》的;(九)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十)本人主動申請的;(十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材料:申請材料目錄詳見附件1-2
收費情況:不收費。
實施依據: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2月28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3號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二)受刑事處罰的;(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六)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七)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醫師執業證書》的;(九)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十)本人主動申請的;(十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申請材料。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醫師執業證書》,送達并信息公開;不予許可的,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責任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國家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國家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2-2.【部門規章】《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2月3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2017年2月28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放《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注冊條件不予注冊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聘用單位和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國家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十三條第三款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3-3.同2-2
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國家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國家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備注:
附件:申請材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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