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技術方法》自然環境調查的基本內容與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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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環境調查的基本內容與技術要求:
1.地理位置
應包括建設項目所處的經、緯度,行政區位置和交通位置,要說明項目所在地 與主要城市、車站、碼頭、港口、機場等的距離和交通條件,并附地理位置圖。
2. 地質
一般情況,只需根據現有資料,選擇下述部分或全部內容,概要說明當地的地 質狀況,g卩:當地地層概況,地殼構造的基本形式(巖層、斷層及斷裂等)以及與 其相應的地貌表現,物理與化學風化情況,當地已探明或已開采的礦產資源情況。
若建設項目規模較小且與地質條件無關時,地質現狀可不敘述。
評價礦山以及其他與地質條件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時,對與建設項 目有直接關系的地質構造,如斷層、斷裂、坍塌、地面沉陷等,要進行較為詳細的敘述。一些特別有危害的地質現象,如地震,也應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附圖輔助 說明,若沒有現成的地質資料,應做一定的現場調查。
3. 地形地貌
一般情況,只需根據現有資料,簡要說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內容:建設項目所在 地區海拔高度,地形特征(高低起伏狀況),周圍的地貌類型(山地、平原、溝谷、 丘陵、海岸等)以及巖溶地貌、冰川地貌、風成地貌等地貌的情況。崩塌、滑坡、 泥石流、凍土等有危害的地貌現象,若不直接或間接威脅到建設項目時,可概要說 明其發展情況。
若無可查資料,需做一些簡單的現場調查。
當地形地貌與建設項目密切相關時,除應比較詳細地敘述上述全部或部分內容外,還應附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的地形圖,特別應詳細說明可能直接對建設項目有危害 或將被項目建設誘發的地貌現象的現狀及發展趨勢,必要時還應進行一定的現場調查。
4. 氣候與氣象
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主要氣候特征,年平均風速和主導風向,年平均氣溫,極端氣溫與月平均氣溫(最冷月和最熱月),年平均相對濕度,平均降水量、降水天數, 降水量極值,日照,主要的天氣特征(如梅雨、寒潮、雹和臺、颶風)等。
如需進行建設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除應詳細敘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內容 外,還應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大氣環境》(HJ 2.2—2008)中的規定,增加 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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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面水環境
如果建設項目不進行地面水環境的單項影響評價時,應根據現有資料選擇下述 部分或全部內容,概要說明地面水狀況,即地面水資源的分布及利用情況,地面水各部分(河,湖,庫等)之間及其與海灣、地下水的聯系,地面水的水文特征及水 質現狀,以及地面水的污染來源。
如果建設項目建在海邊又無需進行海灣的單項影響評價時,應根據現有資料選 擇性敘述部分或全部內容,概要說明海灣環境狀況,即海洋資源及利用情況,海灣的地理概況,海灣與當地地面水及地下水之間的聯系,海灣的水文特征及水質現狀, 污染來源等。
如需進行建設項目的地面水(包括海灣)環境影響評價,除應詳細敘述上面的 部分或全部內容外,還需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地面水環境》中的規定,增加有關內容。
6. 地下水環境
當建設項目不進行與地下水直接有關的環境影響評價時,只需根據現有資料, 全部或部分地簡述下列內容:當地地下水的開采利用情況,地下水埋深,地下水與地面的聯系以及水質狀況與污染來源。
若需進行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除要比較詳細地敘述上述內容外,還應根據需 要,選擇以下內容進一步調查:水質的物理、化學特性,污染源情況,水的儲量與運動狀態,水質的演變與趨勢,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的劃分,水文地質方面的蓄水層 特性,承壓水狀況等。當資料不全時,應進行現場釆樣分析。
7. 土壤與水土流失
當建設項目不進行與土壤直接有關的環境影響評價時,只需根據現有資料,全 部或部分地簡述下列內容: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的主要土壤類型及其分布,土壤的肥力與使用情況,土壤污染的主要來源及其質量現狀,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的水土流失 現狀及原因等。
當需要進行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時,除要比較詳細地敘述上述全部或部分內容 外,還應根據需要選擇以下內容進一步調查:土壤的物理、化學性質,土壤結構,土壤一次、二次污染狀況,水土流失的原因、特點、面積、元素及流失量等,同時 要附土壤分布圖。
8. 動、植物與生態
若建設項目不進行生態影響評價,但項目規模較大時,應根據現有資料簡述下 列部分或全部內容: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的植被情況(覆蓋度、生長情況),有無國家重點保護的或稀有的、受危害的或作為資源的野生動、植物,當地的主要生態系 統類型(森林、草原、沼澤、荒漠等)及現狀。若建設項目規模較小,又不進行生 態影響評價時,這一部分可不敘述。 •
‘若需要進行生態影響評價,除應詳細地敘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內容外,還應根據需要選擇以下內容進一步調查:本地區主要的動、植物清單,特別是需要保護的珍 稀動植物種類與分布,生態系統的生產力,穩定性狀況;生態系統與周圍環境的關 系以及影響生態系統的主要環境因素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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