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2011年版)》新增、修改內容
根據《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年版)》,由于內容變化較少,考試所涉及四科教材在2010年版基礎上僅做了相應的再版。2011年環評師職業資格考試中僅《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一科內容有少量變化。具體變化內容如下:
第四章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
第四節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
8.重新登記(1~8新增加)
注銷登記人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請重新登記:
(1)因所在單位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資質注銷登記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接受繼續教育并符合登記條件的;
(2)登記有效期滿6個月未辦理再次登記,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已滿1年的;
(3)再次登記時工作業績或者繼續教育學時不符合要求,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已滿1年的;
(4)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 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已滿3年的;
(5)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已滿3年的;
(6)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活動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失實,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已滿3年的;
(7)因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失誤,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后果,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已滿3年的;
(8)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已滿3年的。
申請重新登記的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1)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重新登記申請表;
(2)《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身份證件復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4)專職受聘證明;
(5)所在單位相關資質證明;
(6)自最近一次登記之日起至申請重新登記期間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其中(4)、(5)項材料的具體要求按照原國家環??偩?005年第52號公告執行。
申請重新登記人員的登記單位與注銷登記時的所在單位不一致的,還需參照注銷登記需提交的材料第(4)項規定提交有關材料。重新登記時不得變更登記類別。
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職責及違規處罰(新增加3)
3.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為規范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準,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2010年6月,環境保護部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試行)》。該規范所稱從業人員是指在承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三同時”環境監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的單位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持有人員、技術評估人員、接受評估機構聘請從事評審工作的老師、驗收監測人員、驗收調查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等。規范的主要內容如下:
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遵行職業操守,規范日常行為,堅持做到依法遵規、公正誠信、忠于職守、服務社會、廉潔自律。
一、依法遵規
(一)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擁護黨和國家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守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管理部門、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公正誠信
(三)不弄虛作假,不歪曲事實,不隱瞞真實情況,不編造數據信息,不給出有歧義或誤導性的工作結論。積極阻止對其所做工作或由其指導完成工作的歪曲和誤用。
(四)如實向建設單位介紹環評相關政策要求。對建設項目存在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或者環保準入規定等情形的,要及時通告。
(五)不出借、出租個人有關資格證書、崗位證書,不以個人名義私自承接有關業務,不在本人未參與編制的有關技術文件中署名。
(六)為建設單位和所在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忠于職守
(七)在維護社會公眾合法環境權益的前提下,嚴格依照有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開展從業活動。
(八)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與技能,不提供本人不能勝任的服務。從事環評文件編制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遵守相應的資質要求。
(九)技術評估、驗收監測、驗收調查人員、評審老師與建設單位、環評機構或有關人員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在相關工作中予以回避。
四、服務社會
(十)在任何時候都必須把保護自然環境、人類健康安全置于所有地區、企業和個人利益之上,追求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和諧統一。
(十一)加強學習,積極參加相關專業培訓教育和學術活動,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業務技能。
(十二)秉持勤奮的工作態度,嚴謹認真,提供高質量、高效率服務。
五、廉潔自律
(十三)不接受項目建設單位贈送的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不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人員贈送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也不邀請其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
(十四)自覺維護所在單位及個人的職業形象,不從事有不良社會影響的活動。
(十五)加強同業人員間的交流與合作,形成良性競爭格局,尊重同行,不詆毀、貶低同行業其他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第六章 環境影響評價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九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有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于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水土保持是建立良好的生態環境的一項根本性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
第三十八條 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在干旱缺水地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采取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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