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后關注:城鄉規劃師證書注冊規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可知,城鄉規劃師證書注冊相關制度規定已完善。
溫馨提示:證書注冊是城鄉規劃師執業的重要環節,建議大家使用“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服務,獲取考試有關信息通知!
上述通知部分原文如下: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國家對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及相關工作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注冊城鄉規劃師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負責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及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
(二)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三)受聘于一家城鄉規劃編制機構;
(四)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核發該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證書》。
第十五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3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不再予以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注冊證書的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書在有效期內是注冊城鄉規劃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城鄉規劃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條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符合繼續教育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有關情況,并于每年年底將注冊人員信息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是注冊城鄉規劃師延續注冊、重新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城鄉規劃師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注銷注冊和不予注冊等注冊管理,以及繼續教育的具體辦法,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另行制定,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地方各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注冊城鄉規劃師違法違規行為的,或發現不能履行注冊城鄉規劃師職責情形的,應通知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協會須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地方各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注冊城鄉規劃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管。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受住房城鄉建設部委托,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地方各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注冊城鄉規劃師執業活動監管工作中,可按權限查詢、調取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數據,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應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四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的執業范圍:
(一)城鄉規劃編制;
(二)城鄉規劃技術政策研究與咨詢;
(三)城鄉規劃技術分析;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熟悉我國城鄉規劃相關技術標準與規范體系,并能熟練運用;
(三)具有良好的與社會公眾、相關管理部門溝通協調的能力;
(四)具有較強的科研和技術創新能力;
(五)了解國際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及時掌握技術前沿發展動態。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要求編制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成果應有注冊城鄉規劃師簽字。
第二十七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在執業活動中,須對所簽字的城鄉規劃編制成果中的圖件、文本的圖文一致、標準規范的落實等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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