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解散訴訟
更新時間:2021-07-22 15:17:34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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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級會計正在備考中,環球網校小編分享“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解散訴訟”的內容,希望能解決考生的疑問。本篇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具體內容如下:
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解散訴訟
例題:
劉某為持有某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5%的股東。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某些事由下,若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且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劉某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下列選項中,屬于上述“某些事由”的是( )。
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
B、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
C、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D、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正確答案:D
答案分析:選項ABC: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知識點分析:
(1)個別股東的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受到損害時,該股東可以提起“股東直接訴訟”解決自己的問題,談不上解散公司的問題;(2)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時,可以申請公司破產(而非解散公司);(3)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已經解散了)未進行清算的,應提起清算訴訟(而非解散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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