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操:城建稅法實施,一文幫你理清計稅依據
城建稅法2021年9月1日開始實施之后,單位新收到的留抵退稅額還能抵城建稅嗎?新發生增值稅退稅,會退還繳納的城建稅嗎?有什么要求嗎?具體怎么計算呢?
一、 關于增值稅留抵退稅的相關規定
(一)政策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的第二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規定:
(1)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2)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二)案例分析
案例1
位于某市市區的甲企業(城建稅適用稅率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稅留抵退稅30萬元。2021年10月申報期,申報繳納增值稅60萬元,均為一般計稅方法,該企業10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為:(60-30)×7%=2.1(萬元)
小結: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案例2
位于某市市區的甲企業(城建稅適用稅率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稅留抵退稅80萬元。2021年10月申報期,申報繳納增值稅120萬元(其中按照一般計稅方法100萬元,按照簡易計稅方法20萬元),該企業10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為:(100-80)×7%+20×7%=2.8(萬元)
小結: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案例3
位于某市市區的甲企業(城建稅適用稅率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稅留抵退稅200萬元。2021年10月申報期,申報繳納增值稅120萬元(其中按照一般計稅方法100萬元,按照簡易計稅方法20萬元,該企業10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為:(100-100)×7%+20×7%=1.4(萬元)
小結: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尚余100萬元留抵稅額可結轉至以后申報期在城建稅得計稅依據中扣除。
小貼士: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更正、查補此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
二、關于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相關城建稅規定
(一)政策依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規定:
(1)因納稅人多繳發生的兩稅退稅,同時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2)兩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規定外,不予退還隨兩稅附征的城建稅。
(二)案例分析
位于某市市區的甲企業(城建稅適用稅率為7%),由于申報錯誤未享受優惠政策,2021年12月申報期,申請退還了多繳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共150萬元,同時當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100萬元,該企業12月可申請退還城建稅為:150×7%=10.5(萬元)。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附征的城建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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