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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經濟師政策法規:關于印發《廣東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時間:2020-03-18 16:14:20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30收藏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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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自2020年4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3月9日

廣東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

為加快我省經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部署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圍繞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和推動廣州實現老城市新活力,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遵循經濟領域人才資源開發規律,健全完善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經濟專業人員,充分發揮職稱評價“指揮棒”作用,釋放經濟專業人員創新活力,為我省構建“一核一帶一區”區域發展新格局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緊緊圍繞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要求,立足經濟領域各行業特點,突出經濟活動的職業屬性和崗位要求,引導經濟專業人員提高能力素質,提升職稱評價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契合度,促進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與人力資源協同發展,不斷增強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

2.堅持科學評價。以專業分類為基礎,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分級分類完善評價標準,突出專業水平和創新實踐,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充分調動經濟專業人員積極性、創造性。

3.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鞏固經濟領域人才評價改革成果,總結完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健全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高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機制,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及新興產業的人才支撐。

4.堅持以用為本。圍繞用好用活人才,加強職稱評價的科學性和針對性,提高評價結果的公信力,促進職稱制度與各類用人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銜接,做到以用促評、評用結合。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制度體系。

1.完善職稱層級,增設正高級職稱。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各級別職稱名稱依次稱為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

為進一步體現專業屬性,部分專業的職稱名稱直接以專業命名。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后標注,如經濟師(金融)、經濟師(財政與稅收)等。

2.動態調整專業設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職業分類要求,將經濟系列專業從15個調整為9個。保留設置的有金融、人力資源管理、工商管理、財政與稅收、農業等5個專業;合并水路、公路、鐵路、民航專業,吸納郵電專業中“郵政運輸”專業內容,調整設置為運輸經濟專業;合并建筑經濟、房地產經濟專業,調整設置為建筑經濟專業;改造商業經濟專業內容,吸納貿易、現代電子商務等內容,調整設置為商務專業;新增知識產權專業。取消保險、郵電經濟和旅游經濟等3個專業。

3.實現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導游資格、拍賣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可對應經濟專業人員初級職稱;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咨詢工程師(投資)、土地登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人、銀行業專業人員中級職業資格,可對應經濟專業人員中級職稱;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相關職業資格,可根據《廣東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對應經濟專業人員初級或中級職稱。建立經濟系列與會計、審計等屬性相近職稱系列(專業)的銜接措施,取得會計、審計職稱系列中級職稱的,可作為申報經濟專業人員副高級職稱的條件;取得會計、審計職稱系列副高級職稱的,可作為申報經濟專業人員正高級職稱的條件。

4.經濟專業人員各級別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經濟專業人員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引導經濟專業人員遵紀守法、愛崗敬業。用人單位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獎懲記錄、民意調查等方式綜合考評申報職稱技術人才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對學術造假行為和職業道德嚴重缺失實行“一票否決”,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2.以專業能力為核心,分級分類完善評價標準。按照專業分類,科學確定評價內容,滿足不同層級、不同行業經濟專業人員的評價需求。初、中級職稱注重考察專業基礎知識和實務能力;高級職稱注重考察理論素養和業績水平,突出評價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創新引領作用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3.科學評價能力素質。充分體現經濟專業人員的職業特點,注重對專業性、技術性的考察,引導經濟專業人員全面掌握經濟與管理理論,熟練運用專業技能,不斷提高專業判斷和分析能力,有效參與經營管理和決策。

4.重點評價業績貢獻。將經濟專業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績效、創新成果、實際貢獻作為職稱評價的重要條件,突出創新能力導向,鼓勵解決重大生產和經營管理實踐問題,將業績成果推動行業發展的影響力、對產業發展的實際貢獻、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重要評價指標,增加創新成果、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決策咨詢、公共服務等評價指標的權重。

(三)創新評價機制。

1.創新評價方式。經濟專業人員初、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職稱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考試成績合格方能參加職稱評審。正高級職稱采取老師評審方式。初級、中級、副高級考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科目、統一大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考試機構按職能分工組織實施。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評審堅持以同行老師為基礎的業內評議機制,綜合運用成果展示、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履歷分析、業績考察等多種形式,確保評審客觀公正。探索網絡面試、情景模擬、案例分析與報告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數據和計算機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不斷提高評審效率與質量。

2.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向優秀經濟專業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經濟專業人員傾斜。由國家、省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粵東西北地區服務鍛煉并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含省行業主管部門選派的專業志愿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審。對創新經濟活動方式、構建經濟新業態、推動行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及在粵東西北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貢獻突出的經濟從業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和科研能力等條件申報高級職稱。

(四)與人才培養使用相銜接。

1.促進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與使用相結合。鼓勵用人單位結合用人需求和職稱評價結果,實現職稱評價與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做到以事擇人、人崗相適。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組織或推薦符合條件的經濟專業人員參加職稱評審,聘用具有相應職稱的經濟專業人員到相應崗位。不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經濟專業人員從事相關崗位工作。建立健全經濟專業人員考核制度,加強聘后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2.加強評審服務平臺建設。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完善高級職稱評審服務平臺,減少各類證明材料,簡化各種審核程序,規范評審工作流程,提高評審工作效率,為經濟專業人員申報高級職稱評審提供便捷服務,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3.加強經濟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經濟專業人員必須不斷更新知識、提升能力、適應社會經濟環境、現代科學技術、經濟管理制度與技術和方法等的變化,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經濟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五)完善管理服務機制。

1.優化評審組織。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設置并適時調整評審組織及其評審范圍。下放廣州、深圳市經濟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權限,負責開展本市經濟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工作。逐步向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地級市下放經濟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權。

2.強化監督管理。嚴格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開展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工作的指導和監管,確保評價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加強經濟專業人員考試機構管理,對安全風險管控不力的,要責令整改。加強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審機構管理,對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公平公正、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要責令暫停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3.探索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評審老師、參評人員、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違規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三、時間安排

評價工作分三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2019年6月-2020年3月)。研究制定改革實施方案和評價標準條件,按規范性文件程序出臺實施并開展政策宣傳。

(二)實施階段(2020年3月-12月)。優化廣東省經濟專業人才職稱評審委員會,更新老師庫成員。下發評審通知,組織發動各地、各單位、重點企業開展申報工作;評委會辦公室審核申報材料;召開評委會,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三)總結推廣階段(2020年12月以后)??偨Y職稱評審工作經驗,推動職稱評審工作走向規范化和常態化。

四、工作要求

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必須按照全省統一要求開展組織實施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抓好貫徹落實。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是分類推進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密切配合,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出現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

(二)加強政策銜接,穩慎推進改革。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落實好各項改革舉措。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進行,不得隨意降低評價標準條件、擅自擴大評審范圍。為做好改革銜接過渡,本方案實施后的首次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價繼續采用評審方式。

(三)加強宣傳引導,推動社會參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搞好政策解讀,營造有利于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充分調動經濟專業人員的積極性,引導廣大經濟專業人員積極支持和參與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

本實施方案適用于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組織等組織中從事經濟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符合條件的可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能參加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審。

本實施方案于2020年4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家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附件:廣東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附件

廣東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經濟領域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釋放和激發廣大經濟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經濟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相關規定,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我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中從事經濟相關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職稱名稱

經濟專業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

經濟專業設置工商管理、農業經濟、商務、財政與稅收、金融、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建筑經濟、知識產權等9個專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后標注,如經濟師(金融)、經濟師(財政與稅收)等。

第四條 取得方式

初、中級經濟專業職稱通過考試取得,副高級經濟專業職稱通過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取得,正高級經濟專業職稱通過評審方式取得。初級、中級、副高級考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科目、統一大綱。

第五條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符合相應等級的條件。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

第七條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八條身心健康,具備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九條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第十條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十一條 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助理經濟師標準

第十二條 學歷條件條件

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以上學歷。

第十三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具有較系統的經濟專業的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

2.能夠對專項經濟活動進行初步分析綜合,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第四章 經濟師標準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

3.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

4.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

5.具備大學??茖W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

6.高中畢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取得經濟系列初級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第十五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具有較系統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能夠理解和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2.有較豐富的經濟工作實踐經驗,能夠獨立地解決較復雜的業務問題。

3.工作業績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經濟效益。

第五章 高級經濟師標準

第十六條 高級經濟師原則上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凡參加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的人員,應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符合條件的成績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申請參加評審。

第十七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含屬性相近中級職稱、職業資格,下同)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第十八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系統掌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主持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營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為骨干連續參與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營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省重點項目1項以上或市重點項目2項以上的籌建、投產等全過程工作。

4.主持小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主要經濟指標(如營業收入、盈利稅收、單位能耗、人均產值等,下同)連續3年以上達到省內同行先進水平。

5.從事經濟研究工作,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省(部)級課題2項以上,或市(廳)級課題3項以上。

6.主持大型企業(集團)、事業單位重要職能(生產運行、戰略規劃、市場開發、人力資源、法律實務、投資改造等)部門工作3年以上,其中,主持完成企業(集團)重大經營管理項目2項以上,并取得顯著成果。

7.從事應用經濟研究(咨詢、分析)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重點課題或大、中型企業重點研究、咨詢項目1項以上。

第十九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2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政策性虧損企業不作盈利要求。

2.為大、中型企業大幅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做出主要貢獻,并使企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獲得國家級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排名前5名,或省級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一等獎排名前3名、二等獎排名前2名。

3.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籌建的重點項目投產后達到設計指標。

4.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3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如營業收入、盈利稅收、單位能耗、人均產值等)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做出突出貢獻。

5.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的課題形成的研究成果被市(廳)級以上相關部門采用。

6.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業務骨干,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貢獻,或對行業的經濟活動有重大的指導作用,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7.主持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2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做出突出貢獻。

第二十條 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公開出版經濟著作(主要編著者,下同)1部,以及在專業刊物(CN或ISSN刊物,下同)發表論文(獨撰或第一作者,下同)1篇以上。

2.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2篇以上。

3.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宣讀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寫的論文2篇以上,單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過3人(含申報人),其中選為主送論文的需本人獨立撰寫;或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并獲獎的論文2篇以上。

4.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第二十一條 破格申報條件。工作業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老師提供書面推薦意見,可不受上述學歷資歷條件及學術成果條件的限制,破格申報高級經濟師。

1.獲國家“萬人計劃”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國家“萬人計劃”創業領軍人才、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人選、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特等獎(第一完成人)、“廣東特支計劃”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百千萬工程領軍人才、廣東省“高等學校珠江學者崗位計劃”特聘教授等國家或省批準的經濟類老師稱號者。

2.在粵東西北或一線基層工作10年以上,實際工作業績突出的經濟從業人員,獲縣級以上表彰。

3.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等經營管理主要人員,申報時任職企業連續3年經營收入10億元以上,且經濟效益較好(以審計報告為準)。

4.申報人申請的發明專利(發明人排名前2名)累計獲得1項以上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或累計獲得2項以上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優秀獎,或申報人累計取得3項以上發明專利授權獎(發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六章 正高級經濟師標準

第二十二條 正高級經濟師實行評審方式,須進行面試答辯。

第二十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含屬性相近系列副高級職稱,下同)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5 年。

第二十四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政策,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主持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營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作為骨干連續參與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營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連續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5年以上。

2.主持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經濟項目或4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發展戰略管理、投融資、經營管理、管理模式創新等項目全過程工作;或作為業務骨干參與2項以上國家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或4項以上市(廳)級經濟項目或5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發展戰略、投融資、經營管理、管理模式創新等項目全過程工作。

3.主持制定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國民經濟或同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要規章制度等;或作為骨干參與制定2項以上國家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或4項以上市(廳)級國民經濟或同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要規章制度等。

4.從事經濟研究工作,主持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課題;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2項以上國家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或4項以上市(廳)級課題。

第二十五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5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政策性虧損企業不作盈利要求。

2.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5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如營業收入、盈利稅收、單位能耗、人均產值等)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做出突出貢獻。

3.主持企事業或其他單位經營或管理工作期間,單位獲得省(部)級經營管理、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的獎項1項以上,或獲得市(廳)級經營管理、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的獎項2項以上;或作為骨干參與的科研或管理創新、技術創新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獎項2項以上,或獲得市(廳)級以上獎項4項以上。

4.主持企事業或其他單位經營或管理工作期間,不斷推進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成績顯著,單位獲得1項以上省(部)級資質認定,或研發中心(實驗室)被認定為國家級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

5.主持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經濟項目或4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革、兼并重組等項目的組織實施;或作為骨干參與2項以上國家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或4項以上市(廳)級重點項目或5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發展戰略、投融資、經營管理、管理模式創新等項目全過程工作。主持或參與的項目有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6.主持制定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國民經濟或同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要規章制度等;作為主要業務骨干參與制定2項以上國家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或4項以上市(廳)級國民經濟或同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要規章制度等。主持或參與的項目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7.所在企業擁有1個以上中國名牌或2個以上省名牌產品,或企業擁有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所獲專利已轉化應用并取得較高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本人在創名牌產品研發或專利發明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8.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一、二等獎1項,或省(部)級三等獎、市(廳)級一等獎2項以上,或市(廳)級二等獎3項以上獎勵。(以獎勵證書為準)

第二十六條 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撰寫1本以上或作為主要作者撰寫3本以上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的本專業著作,著作公開出版有ISBN統一書號。

2.獨撰或作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統一刊號且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管理類學術期刊上發表與申報專業崗位工作相一致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且至少1篇于核心期刊發表,每篇5000字以上。

3.在國際或全國專業學術研討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級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3篇以上,并經2名以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具有正高級職稱老師出具書面評鑒意見認為具有較高水平和價值。

第二十七條 破格申報條件

(一)不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3年。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并有2名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老師提供書面推薦意見,可破格申報正高級經濟師。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近3年來連續使企業有較大幅度盈利或實現扭虧為盈,成績顯著,經省、市專業主管部門認定。

2.對所從事的經濟專業理論有較深入的研究,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著作2部(主要編著者)和在專業刊物發表獨立完成的論文2篇以上,或在專業刊物發表獨立完成的論文4篇以上。

(二)工作業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老師提供書面推薦意見,可不受上述學歷資歷條件及學術成果條件的限制,破格申報正高級經濟師。

1.獲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項目中的頂尖人才和團隊帶頭人,以及創新人才長期項目、創業人才長期項目、高層次外國老師項目的入選者,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層次人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南粵百杰”或“廣東特支計劃”杰出人才入選者,廣東省“珠江人才計劃”領軍人才,廣東省“珠江人才計劃”引進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南粵突出貢獻獎、南粵創新獎(個人或團隊帶頭人)等國家或省批準的經濟類老師稱號者。

2.在粵東西北或一線基層工作10年以上,實際工作業績突出的經濟從業人員,獲市級以上表彰。

3.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等經營管理主要人員,申報時任職企業連續3年經營收入50億元以上,且經濟效益較好(以審計報告為準)。

4.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一等獎3項以上獎勵。(以獎勵證書為準)

第七章 優先條件

第二十八條 參加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評審的經濟專業人員,從事經濟工作近五年內,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予以優先考慮:

1.主持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2.主持省部級及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3.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主持完成在經濟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

5.主持完成的經濟領域相關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省部級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6.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經濟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7.主持完成的經濟研究成果獲省部級及以上獎勵;

8.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發表的專業論文,在經濟領域產生較大影響,受到同行老師公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第三十條 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0年4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廣東省高級經濟師資格條件的通知》(粵人職〔1999〕33號)同時廢止。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1.學歷(學位):國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2.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3.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一般指項目的工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主要涉及人等。

4.主要作者: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占總字數的20%以上。

5.主要編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一般作者,其參與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占總字數的10%以上。

6.學術、技術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老師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技術專著。

7.公開發表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或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國外公開發行的科技刊物參照執行。凡對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8.宣讀論文:指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大會上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宣讀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佐證材料、論文匯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須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9.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

10.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11.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2.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13.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和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14.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證明材料。

15.本條件所指水平,若無有效證明材料,應由評委會老師評議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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