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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長沙初級經濟師考試疫情防控和考試紀律告知書

更新時間:2020-11-18 11:27:26 來源:長沙考試網 瀏覽10收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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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即將舉行,環球網校(環球青藤旗下品牌)小編根據長沙考試網分享“2020長沙初級經濟師考試疫情防控和考試紀律告知書”,請考生認真閱讀以下初級經濟師考試疫情防控和考試紀律告知書。
2020長沙初級經濟師考試疫情防控和考試紀律告知書

編輯推薦:2020年各地區初級經濟師疫情防控要求匯總

2020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長沙考區)疫情防控和考試紀律告知書

2020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長沙考區)將于11月21日-22日在湖南廣播電視大學、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及湖南外國語職業學院3個考點舉行,現將有關注意事項重點提示如下:考生可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屆時會及時通知您202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時間、成績查詢時間!

一、防疫要求

此次考試是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舉行的,請應試人員登錄“湖南人事考試網”認真閱讀《2020年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參考重要提示》及《湖南省2020年專業技術人員執(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試紀律告知書》,知悉防疫相關規定,按要求做好相應防疫準備。

(1)根據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門最新要求,所有應試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自備一次性醫用口罩,除核驗身份時按要求及時摘戴口罩外,從進入考點直至考試結束離開考點(包括在考場就座后考試作答期間)必須全程佩戴口罩;至少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按要求在指定校門間隔一米排隊,接受體溫檢測并出示提前彩色打印好的本人24小時內的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截圖(包含個人相關信息和更新日期),拒絕配合防疫檢測工作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入場校門信息如下:

2020長沙初級經濟師考試疫情防控和考試紀律告知書

(2)11月7日以來有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或健康碼為黃碼的應試人員須在11月19日17:00前向我中心主動報告備案(電話:0731-84413618;82563172),且在考試當天入場時提供7天內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時間以檢測證明上采樣時間為起點界定),安排在隔離考場考試,未按要求登記報備或者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人員不得參考;

全國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名單(截至2020年11月16日15時):

高風險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疏附縣站敏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疏附縣托克扎克鎮、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疏附縣吾庫薩克鎮、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疏附縣薩依巴格鄉

中風險地區: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街、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心漁港冷鏈物流區A區和B區、上海市浦東新區祝橋鎮營前村、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慎城鎮張洋小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疏附縣(不包含高風險地區及蘭干鎮、烏帕爾鎮、塔什米力克鄉、鐵日木鄉、木什鄉)

國務院客戶端小程序已上線疫情風險等級查詢,可訂閱全國各地疫情風險等級變更通知。你訂閱的地區風險等級如發生變更,將會收到微信通知。掃描下方葵花碼即可進行訂閱;

2020長沙初級經濟師考試疫情防控和考試紀律告知書

(3)以下人員不允許參加考試:無準考證、身份證,不能提供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的;現場測量體溫不正常(體溫≥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者,在臨時觀察場所適當休息后使用水銀體溫計再次測量體溫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的;考前14天內有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或健康碼為黃碼,且不能提供考試前7天內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者;仍在隔離治療期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仍在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以及健康碼為紅碼者。因體溫檢測或電子健康標識等異常不能進入考點的,請在入口處《現場處置情況登記表》上簽字并登記個人詳細信息;

(4)考試期間考生出現發熱(體溫≥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的,應及時報告并自覺服從考試現場工作人員管理。經現場醫務人員會同考點研判認為具備繼續參加考試條件的,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繼續考試,不再追加考試時間。經研判不具備繼續參加考試條件的,安排在隔離場所休息。因疑似新冠肺炎癥狀中途退出考試或轉入隔離考場繼續參加考試的,請在考務辦《現場處置情況登記表》上簽字并登記個人詳細信息;

(5)考試結束后14日內,所有參考人員應繼續進行本人健康監測,若出現發熱、干咳等可疑癥狀,應立即前往醫療機構排查,并將相關情況向我中心報告;

(6)考生打印準考證即視同為認同并簽署《湖南省2020年專業技術人員執(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諾書》,承諾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項、證明義務和防疫要求,本人提交和現場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實、有效,積極配合和服從考試防疫相關檢查監測,無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忌慌浜峡荚嚪酪吖ぷ?、不如實報告健康狀況,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虛假防疫證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試資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考試紀律要求

(1)領取或打印準考證后,須認真閱讀準考證上的注意事項,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考前準備。請認真查看自己參加考試所在考點及詳細地址,避免走錯考點學校。要按準考證上標明的考場號對號入座,防止進錯考場坐錯座位;

(2)時間要求:每科目開考5分鐘后,遲到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場。各科目考試時長為1.5小時,每科目可提前15分鐘交卷。對于同時報考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的應試人員,兩科目考試合并組織、分科目連續作答,總計考試時長為3小時,兩科目合計可提前30分鐘交卷、離場;

(3) 證件要求:僅限于有效居民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原件,及準考證原件(如身份證遺失或過期,可提前到戶籍或考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身份證明),兩證缺一者,不得參加考試;不能使用電子身份證、單位自制社???、戶口本、護照、駕照、乘車證明、身份證辦理證明等證件或證明參考;過期身份證不可用;

(4)可攜帶物品:僅限于鉛筆,規定外物品(包括不限于文字資料、手機、電子手表、電子手環、電子接收/發射及存儲器材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攜帶至考場座位,必須放在考場指定位置,帶入座位者一律嚴格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1號令)作違紀處理;

(5)禁止在草稿紙以外的任何地方書寫本次考試相關內容,包括不限于準考證、彩色打印的健康碼紙張等;發現書寫考試相關內容的,一律沒收,按違紀處理;草稿紙下考后統一回收,不得帶離考場;

(6)考試結束后,應試人員交卷后,須確認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離開考場;若界面提示“交卷失敗”,須及時聯系監考人員;

(7)考試過程中,須在考場內保持安靜;獨立進行作答,不得與其他應試人員交流討論,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遇到無法登錄、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時須立即舉手詢問,并聽從監考老師的安排,不得自行處置。因不可抗力或難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試無法正常完成的,應試人員可申請參加補考;必須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違紀作弊行為,無理取鬧,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其他報考者的,將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公安部門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考試結束后,請帶好自己的隨身物品,特別是身份證等重要證件,避免遺落丟失;

(9)考生車輛不能進入考點,請考生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合理規劃時間和交通路線。由于考試人數眾多,考試當日各考點交通干道可能出現擁堵,建議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者攜帶一名駕駛員即停即走。

組織考試作弊、替考等行為適用《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涉考犯罪規定。如實施相關行為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請廣大考生誠信參考,杜絕作弊等違紀違法行為。

預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長沙市考試指導中心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部分涉考法律法規提示

1、《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老師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荚嚈C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2、《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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