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西藏《關于公布在部分職稱領域建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清單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9-07-17 16:51:04
來源:西藏自治區人社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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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關于公布在部分職稱領域建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清單的通知》發布。對應清單的公布是落實中央及自治區政府相關通知的重要舉措。環球網校小編已為您整理如下,請您查閱。
《關于公布在部分職稱領域建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清單的通知》 政策解讀
序號 | 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可聘專業技術職務 |
12 |
醫師執業資格 |
衛人發〔2000〕462號 |
執業醫師:醫師 執業助理醫師:醫士 |
發布清單的目的是什么?
答:對應清單的公布是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和《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藏黨辦發〔2018〕19號)的重要舉措,其目的主要是以職業分類為基礎,統籌研究規劃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框架,在職業資格和職稱密切相關的領域建立對應關系,避免交叉設置、減少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
取得清單里的職業資格后還需要重新申請地方職稱資格證書嗎?
答:不需要重新申請,已取得職業資格即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
取得清單里的職業資格后如何聘任?
答:根據取得職業資格即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至于是否聘任則由行業部門或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需要,在本單位崗位結構比例內,按照相應專業崗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序,通過競聘上崗的方式擇優聘任。
如果是公務員身份,取得上述資格后可以聘任嗎?
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因此不能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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