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軍隊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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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范圍
軍隊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后的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
二、提交的材料
1.《軍隊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申請表》(見附件)一式三份;
2.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3.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證明原件或工作單位接收檔案證明(復印件加蓋接收單位公章);
4.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通過認定取得醫師資格的,還需提供1998年6月26日前醫學專業任職資格命令復印件2分(加蓋檔案存放單位公章);
5.6個月內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張。
三、辦理程序
1.根據醫師實際情況,按《軍隊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申請表》要求,報縣、市兩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初審,并加蓋審核部門公章;
2.各市衛生計生委統一將材料上報至省衛生計生委考試培訓中心(石家莊市和平西路299號,聯系電話:0311-85989582),轉業到省直醫療衛生單位的,直接報送。
3.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將有關材料和信息上報至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醫療處審核后,制作地方《醫師資格證書》下發至相關市或省直醫療衛生單位。
四、注意事項
1.確定《醫師資格證書》非軍地兩用《醫師資格證書》。
鑒別方法:(1)醫師資格證書身份證號一欄,軍地兩用醫師資格證書為醫師的身份證號,軍隊醫師資格證書為軍官證或者士兵證編碼;(2)通過認定取得醫師資格的,軍地兩用醫師資格證書的證書編碼前四位為1998,軍隊醫師資格證書為1999。
如醫師所持《醫師資格證書》為軍地兩用資格證書,無需再申請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如涉及注冊變更等事項,直接按有關程序辦理。
2.申請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的醫師為軍隊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到我省轄區內的醫師,移交到外省的醫師不予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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