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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級注冊建筑師《建筑結構與設備》復習知識點:建筑結構抗震

更新時間:2018-11-16 14:20:00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755收藏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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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詞術語涵義

1 .地震

由于地下巖層構造狀態突然破裂、或由于局部巖層塌落、火山噴發、核爆炸等原因產生振動,并以波的形式傳到地面引起地面顛簸和搖晃,這種地面運動就叫做地震。在建筑抗震設計中所指的地震是由于巖層構造狀態突然發生破裂引起的地震。

2 .震級是衡量一次地震大小的等級。用符號“M”表示,一般稱為里氏震級。

( 1 ) M =2~4 的地震為有感地震。

( 2 ) M > 5 的地震,對建筑物有不同程度的破壞。

( 3 ) M > 7 的地震,稱為強烈地震或大地震。

3 .地震烈度

指地震時某一地區地面和各類建筑物遭受地震影響的強弱程度。

4 .多遇地震烈度

設計基準期 50 年內,超越概率為 63.2 %的地震烈度。

5 .基本烈度

指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標明的地震烈度。 1990年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標明的基本烈度為 50 年期限內,一般場地條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為 10 %的地震烈度。

6 .罕遇地震烈度

設計基準期 50 年內,超越概率為2%一3%的地震烈度。

7 .抗震設防烈度

按國家規定的權限批準作為一個地區抗震設防依據的地震烈度,一般情況可采用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標明的基本烈度。

8 .地震作用

地震作用是地震動影響結構后,結構產生的動態反應(如速度,加速度,變形)。地震作用不是直接的外力作用,而是結構的地震時的動力反應,是一種間接作用。地震作用的大小與地震動的性質和工程結構的周期、阻尼等動力特性有關;地震作用分為水平地震作用、豎向地震作用和扭轉地震作用。

9 .超越概率

一定地區范圍和時間范圍內,發生的地震烈度超過給定地震烈度的概率。

10 .抗震設防標準

衡量抗震設防要求的尺度,由抗震設防烈度和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確定。

11 .設計地震動參數

抗震設計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時程曲線,加速度反應譜和峰值加速度。

12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

50 年設計基準期內超越概率為 10 %的地震加速度的設計取值。

13 .抗震概念設計

根據地震災害和工程經驗等所形成的基本設計原則和設計思想,進行建筑和結構總體布置,并確定細部構造的過程。

14 .抗震措施

除地震作用計算和抗力計算以外的抗震設計內容,包括抗震構造措施。

15 .抗震構造措施

根據抗震概念設計原則,一般不需要計算而結構和非結構各部分必須采取的各種細部要求。

16 .設計特征周期

抗震設計用地震影響系數曲線中,反應地震震級、震中距和場地類別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點對應的周期值。

17 .場地

工程群體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應譜特征。其范圍相當于廠區、居民小區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的平面面積。

二、建筑抗震及設防分類與設防目標

(一)建筑物抗震設防類別

建筑物根據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為 4 類。

1 .特殊設防類(甲類建筑)

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時破壞會導致嚴重次生災害、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特別重要的建筑。

2 .重點設防類(乙類建筑)

地震震災發生后必須維持正常使用或者救災需要的建筑物、人員大量集中的公共建筑物及地震破壞會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國民經濟重大損失的建筑物。

3 .標注設防類(丙類建筑)

甲、乙、丁類以外的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物。

4 .適度設防類(丁類建筑)

次要建筑,一般指地震破壞或倒塌不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建筑。如儲存價值低的物品或人員活動少的單層倉庫建筑。

(二)抗震設防目標

抗震設計要達到的目標是在不同頻度和強度的地震發生時,要求建筑具有不同的抵抗能力。對發生可能性較大的多遇地震,要求結構不受損壞;而對于發生可能性較小的罕遇地震,則允許結構有所損壞,但不倒塌。我國現行《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 ( GB 50011-2010 )(以下簡稱抗震規范)根據這些原則提出了“三個水準”的抗震設防目標。

第一水準:當遭受低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小震)作用時,一般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

第二水準:當遭受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地震(中震)作用時,可能損壞,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

第三水準:當遭受到高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大震)作用時,建筑不致倒塌或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通常將其概括為:“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在抗震設計時,為滿足上述三水準的目標采用兩階段設計法。

第一階段設計:按多遇地震作用效應和其他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進行截面設計,以及驗算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結構的彈性變形,這就是所謂的“抗震計算設計”。它使建筑物滿足第一水準設防目標。第一階段設計中還包括抗震概念設計和抗震構造措施,它使建筑物滿足第二水準的設計要求。

第二階段設計為彈塑性變形驗算,對特殊要求的建筑和地震時易倒塌的結構,除進行第一階段設計外,還要對罕遇地震作用下結構的薄弱層進行彈塑性變形驗算和采取相應的構造措施,使建筑物滿足第三水準的設防要求。

上面提到的多遇地震(小震)、基本烈度地震(中震)、罕遇地震(大震)之間的關系大致為:

小震比基本烈度低 1 . 55 度;

大震比基本烈度高 1 度左右。

三、抗震設計標準

抗震設防烈度為 6 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必須進行抗震設計,抗震規范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 6 、 7 、 8 和 9 度地區建筑的抗震設計和隔震、消能減震設計。設防烈度高于 9 度地區的建筑,其抗震設計應按專門規定進行抗震設計。

建筑抗震設計包括:滿足抗震概念設計的結構布置、地震作用計算、構件截面計算和采取相應的抗震構造措施。

各類別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 1 )甲類建筑,地震作用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 6~8 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 9 度時,應符合比 9 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 2 )乙類建筑,地震作用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 6~8 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 9 度時,應符合比 9 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

對較小的乙類建筑,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 3 )丙類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 4 )丁類建筑,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 6 度時不應降低。

抗震設防烈度為 6 度時,除抗震規范有具體規定外,對乙、丙、丁類建筑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

四、抗震設計的基本要求

(一)選擇對抗震有利的場地和地基

( 1 )應根據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動情況、工程地質和地震地質的有關資料,對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險地段作出綜合評價。應選擇有利地段,避開不利地段。當無法避開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嚴禁在危險地段上建筑甲、乙類建筑,不應建造丙類建筑。

有利地段是指:堅硬土或開闊平坦密實均勻的中硬土地段。

不利地段是指:軟弱土、液化土、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質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故河道、斷層破碎帶等,平面布置上其成因、巖性、狀態明顯不均勻的土層,高含水量的可塑黃土,地表存在結構性裂縫等地段均屬于不利地段。

危險地段是指:地震時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以及發震斷裂帶上可能發生地表錯位的部位等地段。

( 2 )同一結構單元不宜設置在性質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也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樁基。當地基有軟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嚴重不均勻土層時應估計地震時地基不均勻沉降或其他不利影響,并采取相應措施。

(3)山區建筑場地勘察應有邊坡穩定性評價和防治方案建議:應根據地質、地形條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設置符合抗震設防的邊坡工程。邊坡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的要求,其穩定性驗算時有關摩擦角應按設防烈度的高低相應修正。邊坡附近的建筑基礎應進行抗震穩定性設計。建筑基礎與土質、強風化巖質邊坡的邊緣應留有足夠的距離,其值應根據設防烈度的高低確定,并采取措施避免震時地基基礎的破壞。

(二)建筑設計和建筑結構的規則性

( 1 )建筑設計應符合抗震概念設計的要求,不應采取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

( 2 )建筑及其抗側力結構的平面布置宜規則、對稱,并應具有良好的整體性;建筑的立面和豎向剖面宜規則,結構的側向剛度宜均勻變化,豎向抗側力構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強度宜自下而上逐漸減小,避免抗側力結構的側向剛度和承載力突變。

當存在表 8-1 所列舉的平面不規則類型或表 8-2 所列舉的豎向不規則類型時,應符合下面第 3 條的有關規定。

( 3 )不規則的建筑結構,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水平地震作用計算和內力調整,并應對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

1 )平面不規則而豎向規則的建筑結構,應采用空間結構計算模型,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扭轉不規則時,應計及扭轉影響,且樓層豎向構件最大的彈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分別不宜大于樓層兩端彈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水平值的 1 . 5 倍;

② 凹凸不規則或樓板局部不連續時,應采用符合樓板平面內實際剛度變化的計算模型,當平面不對稱時尚應計及扭轉影響。

2 )平面規則而豎向不規則的建筑結構,應采用空間結構計算模型,其薄弱層的地震剪力應乘以 1 . 15 的增大系數,應按抗震規范有關規定進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彈塑性變形分析,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豎向抗側力構件不連續時,該構件傳遞給水平轉換構件的地震內力應乘以 1 . 25~ 2.0的增大系數;

② 側向剛度不規則時,相鄰層的側向剛度比應根據其結構類型符合規范的相關規定。

③ 樓層承載力突變時,薄弱層抗側力結構的受剪承載力不應小于相鄰上一層的 65 %。

3 )平面不規則且豎向不規則的建筑結構,應同時符合本條 1 )、 2 )款的要求。

( 4 )砌體結構和單層工業廠房的平面不規則性和豎向不規則性,應分別符合《 抗震規范 》 有關章節的規定。

( 5 )體型復雜、平立面特別不規則的建筑結構,可按實際需要在適當部位設置防震縫,形成多個較規則的抗側力結構單元。

1)在適當位置設置伸縮縫時,宜形成多個較規則的抗側力結構單元。防震縫應根據抗震設防烈度、結構材料種類、結構類型、結構單元的高度和高差情況,留有足夠的寬度,其兩側的上部結構應完全分開。

2)當設置伸縮縫和沉降縫時,其寬度應符合防震縫的要求。

(三)結構體系

( 1 )結構體系應根據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抗震設防烈度、建筑高度、場地條件、地基、結構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經技術、經濟和使用條件綜合比較確定。

( 2 )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l )應具有明確的計算簡圖和合理的地震作用傳遞途徑。

2 )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抗震能力或喪失對重力荷載的承載能力。

3 )應具備必要的抗震承載力,良好的變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對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 3 )結構體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宜有多道抗震防線。

2 )宜具有合理的剛度和承載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變形成薄弱部位,產生過大的應力集中或塑性變形集中。

3 )結構在兩個主軸方向的動力特性宜相近。

( 4 )結構構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砌體結構應按規定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和構造柱、芯柱,或采取約束砌體、配筋砌體等。

2 )混凝土結構構件應合理地選擇尺寸、配置縱向受力鋼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壞先于彎曲破壞、混凝土的壓潰先于鋼筋的屈服、鋼筋的錨固粘結破壞先于構件破壞。

3 )預應力混凝土的抗側力構件,應配有足夠的非預應力鋼筋。

4 )鋼結構構件應合理控制尺寸,避免局部失穩或整個構件失穩。

( 5 )結構各構件之間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構件結點的破壞,不應先于其連接的構件。

2 )預埋件的錨固破壞,不應先于連接件。

3 )裝配式結構構件的連接,應能保證結構的整體性。

4 )預應力混凝土構件的預應力鋼筋,宜在結點核心區以外錨固。

( 6 )裝配式單層廠房的各種抗震支撐系統,應保證地震時結構的穩定性。

(四)非結構構件

( 1 )非結構構件,包括建筑非結構構件和建筑附屬機電設備,自身及其與結構主體的連接,應進行抗震設計。

( 2 )非結構構件的抗震設計,應由相關專業人員分別負責進行。

( 3 )附著于樓、屋面結構上的非結構構件,應與主體結構有可靠的連接或錨固,避免地震時倒塌傷人或砸壞重要設備。

( 4 )圍護墻和隔墻應考慮對結構抗震的不利影響,避免不合理設置而導致主體結構的破壞。

( 5 )幕墻、裝飾貼面與主體結構應有可靠連接,避免地震時脫落傷人。

( 6 )安裝在建筑上的附屬機械、電氣設備系統的支座和連接,應符合地震時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應導致相關部件的損壞。

(五)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

( 1 )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應主要應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或專門要求的建筑。

( 2 )采用隔震或消能減震設計的建筑,當遭遇到本地區的多遇地震影響、抗震設防烈度地震的影響和罕遇烈度地震的影響時,其抗震設防目可高于《 抗震規范 》 第 1 . 0 . 1 條的基本設防目標進行設計。

(六)結構材料與施工

( 1 )抗震結構對材料和施工質量的特別要求,應在設計文件上注明。

( 2 )結構材料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體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燒結普通黏土磚和燒結多孔黏土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MU10 ,其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M5。

②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MU7 . 5 ,其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M7 . 5 。

2 )混凝土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級為一級的框架梁、柱、節點核心區,不應低于 C30 ;構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類構件不應低于 C20;

② 抗震等級為一、二級的框架結構,其縱向受力鋼筋采用普通鋼筋時,鋼筋的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小于 1 . 25 ;且鋼筋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強度標準值的比值不應大于 1 . 3,且鋼筋在最大拉力下的總伸長率實測值不應小于9%。

3 )鋼結構的鋼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鋼材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抗拉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大于0.85;

② 鋼材應有明顯的屈服臺階,且伸長率應大于 20 % ;

③ 鋼材應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沖擊韌性。

( 3 )結構材料性能指標,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鋼筋宜優先采用延性、韌性和可焊性較好的鋼筋;普通鋼筋的強度等級,縱向受力鋼筋宜選用性能指標不低于HRB400 級熱軋鋼筋,也可選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標的HRB335 級熱軋鋼筋,箍筋宜選用不低于HRB335級熱軋鋼筋,也可選用HPB300級熱軋鋼筋。

注:鋼筋的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 ( GB 50204)的規定。

2 )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抗震墻不宜超過 C60,其他構件9度時不宜超過 C60,8 度時不宜超過 C70 。

3 )鋼結構的鋼材宜采用 Q235 等級 B 、 C 、 D 的碳素結構鋼及 Q345 等級 B 、 C 、 D 、 E 的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當有可靠依據時,尚可采用其他鋼種和鋼號。

( 4 )在施工中,當需要以強度較高的鋼筋代替原設計中的縱向受力鋼筋時,應按照鋼筋受拉承載力設計值相等的原則換算,并應滿足正常使用極限轉臺和抗震構造措施的要求。

( 5 )采用焊接連接的鋼結構,當鋼板厚度不小于 40mm 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時,受拉試件板厚方向截面收縮率,不應小于國家標準《 厚度方向性能鋼板 》 CB 5313-85 關于Z15 級規定的容許值。

( 6 )鋼筋混凝土墻體、框架柱的水平施工縫,應采取加強混凝土的結合性能。對于抗震等級一級的墻體和轉換層樓板與落地混凝土墻體的交接處,宜驗算水平施工縫截面的受剪承載力。

(七)建筑的地震反應觀測系統

抗震設防烈度為 7 、 8 、 9 度時,高度分別超過 1 60m 、 120m 、 80m 的高層建筑,應設置建筑結構的地震反應觀測系統,建筑設計應留有觀測儀器和線路的位置。

五、場地、地基和基礎

(一)場地

國內外大量的震害表明,場地條件對建筑物震害的影響較大。場地條件對震害影響的主要因素是場地土堅硬程度和場地覆蓋層厚度。場地土愈軟、覆蓋層愈厚,震害愈重,反之愈輕。

( l )選擇建筑場地時,應按表 8-3 劃分對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險的地段。

( 2 )建筑場地的類別劃分,應以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為準。

( 3 )土層剪切波速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l )在場地初步勘察階段,對大面積的同一地質單元,測量土層剪切波速的鉆孔數量不宜少于 3 個。

2 )在場地詳細勘察階段,對單幢建筑,測量土層剪切波速的鉆孔數量不宜少于 2 個,數據變化較大時,可適量增加;對小區中處于同一地質單元的密集高層建筑群,測量土層剪切波速的鉆孔數量可適量減少,但每幢高層建筑下不得少于一個。

3 )對丁類建筑及層數不超過 10 層且高度不超過 24m 的丙類建筑,當無實測剪切波速時,可根據巖土名稱和性狀,按表 8-4 劃分土的類型,再利用當地經驗在表 8-4 的剪切波速范圍內估計各土層的剪切波速。

( 4 )建筑場地覆蓋層厚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況下,應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 500m / s 且其下臥各層巖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2 )當地面 5m 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鄰上層土剪切波速 2 . 5 倍的土層,且其下臥巖層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 400m / s 時,可按地面至該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3 )剪切波速大于 500m / s 的孤石、透鏡體,應視同周圍土層。

4 )土層的火山巖硬夾層,應視為剛體,其厚度應從覆蓋土層中扣除。

( 5 )土層的等效剪切波速,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 6 )建筑的場地類別,應根據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按表 8-5 劃分為 4 類。當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蓋層厚度且其值處于表 8-5 所列場地類別的分界線附近時,應允許按插值方法確定地震作用計算所用的設計特征周期。

( 7 )場地內存在發震斷裂時,應對斷裂的工程影響進行評價,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情況,可忽略發震斷裂錯動對地面建筑的影響:

① 抗震設防烈度小于 8 度;

② 非全新世活動斷裂;

③ 抗震設防烈度為 8 度和 9 度時,前第四紀基巖隱伏斷裂的土層覆蓋厚度分別大于 60m 和 90m 。

2 )對不符合上款規定的情況,應避開主斷裂帶。其避讓距離不宜小于表 8-6 對發震斷裂最小避讓距離的規定。

( 8 )當需要在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建造丙類及丙類以上建筑時,除保證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穩定性外,尚應估計不利地段對設計地震動參數可能產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可根據不利地段的具體情況確定,在1.1~1 . 6范圍內采用。

( 9 )場地巖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實際需要劃分對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險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場地類別和巖土地震穩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評價,對需要采用時程分析法補充計算的建筑,尚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供土層剖面、場地覆蓋層厚度和有關的動力參數。

(二)天然地基和基礎

( l )下列建筑可不進行天然地基及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驗算:

1 )抗震設防規定的可以不需要對上部結構進行抗震計算設計的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不存在軟弱黏性土層的下列建筑:

① 一般的單層廠房和單層空曠房屋;

② 砌體房屋

③ 不超過 8 層且高度在 24m 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

④ 基礎荷載與 ③ 項相當的多層框架廠房。

3 )抗震規范規定可不進行上部結構抗震驗算的建筑。

注:軟弱黏性土層指 7 度、 8 度和 9 度時,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分別小于 80 、 100 和 120kPa 的土層。

( 2 )天然地基基礎抗震驗算時,應采用地震作用效應標準組合,且地基抗震承載力應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計算。

( 3 )地基抗震承載力應按下式計算:

( 4 )驗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豎向承載力時,按地震作用效應標準組合的基礎底面平均壓力和邊緣最大壓力應符合下列各式要求:

高寬比大于 4 的高層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礎底面不宜出現拉應力或零應力;其他建筑,基礎底面與地基之間零應力區面積不應超過基礎底面面積的 15 %。

六、地震作用

( 1 )各類建筑結構的地震作用,應按下列原則考慮:

1 )一般情況下,可在建筑結構的兩個主軸方向分別考慮水平地震作用進行抗震驗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應全部由該方向的抗側力構件承擔。

2 )有斜交抗側力構件的結構,當斜交角度大于 150 時,應分別計算各抗側力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的結構,應計人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其他情況,應允許采用調整地震作用效應的方法計人扭轉影響。

4 ) 8 度和 9 度的大跨度結構、長懸臂結構, 9 度時的高層建筑,尚應考慮豎向地震作用。

( 2 )地震作用的大小取決于:

1 )地震烈度的大小,烈度增大一度,地震作用增大一倍。

2 )建筑結構本身的動力特性(本身的自振周期、阻尼),自振周期越小,地震作用越大;自振周期越大,地震作用越小。阻尼小地震作用大,阻尼大地震作用小。

3 )建筑物本身的質量,質量越大,地震作用越大;質量越小,地震作用越小。

4 )設計特征周期的大小,設計特征周期越大,則地震作用越大,反之越小。

( 3 )在地震作用下,結構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 6 度時的建筑(建造于IV類場地上較高的高層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結構房屋等,應允許不進行截面抗震驗算,但應符合有關的抗震措施要求。

2 ) 6 度時建造于IV類場地上較高的高層建筑, 7 度和 7 度以上的建筑結構(生土房屋和木結構房屋等除外),應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驗算。

例:

1.“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在遭遇高于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適合于下列哪一種抗震設防類別?

(A)特殊設防類(甲類)

(B)重點設防類(乙類);

(C)標準設防類(丙類);

(D)適度設防類(丁類)

【答案】C

【說明】根據《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2008)第3.0.3條: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符舍下列要求:

(1)標準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達到在遭遇高于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防目標。

(2)重點設防類,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3)特殊設防類,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時,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且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其地震作用。

(4)適度設防類,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一般情況下,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注:對于劃為重點設防類而規模很小的工業建筑,當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設計規范對結構體系的要求時,允許按標準設防類設防。

2.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建筑,要求當遭受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此處多遇地震含義為:

(A)與基本烈度一致;

(B)比基本烈度約低1度

(C)比基本烈度約低1.5度;

(D)比基本烈度約低2度

【答案】C

【說明】多遇地震一般指小震,對應眾值烈度,是指在50年期限內,一般場地條件下,可能遭遇的超越概率為63%的地震烈度值,相當于50年一遇的地震烈度值;基本烈度,是指在50年期限內,一般場地條件下,可能遭遇的超越概率為10%的地震烈度值,相當于474年一遇的地震烈度值;罕遇地震一般指大震,對應罕遇地震烈度,是指在50年期限內,一般場地條件下,可能遭遇的超越概率為2%~3%的地震烈度值,相當于1600~2500年一遇的地震烈度值。由烈度概率分布可知,基本烈度與眾值烈度(即多遇地震烈度)相差約1.55度,而基本烈度與罕遇烈度相差約為1度。

3.按我國現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規定,抗震設防烈度為多少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A)5度;

(B)6度;

(C)7度;

(D)8度

【答案】B

【說明】根據《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第1.0.2條: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4.某建筑物,其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根據《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小震不壞”的設防目標是指下列哪一條?

(A)當遭遇低于7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經修理仍可繼續使用

(B)當遭遇低于7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

(C)當遭受7度的地震影響時,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

(D)當遭遇低于7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可能損壞,經一般修理仍可繼續使用

【答案】B

【說明】參見《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1.0.1條。“小震不壞”是指建筑當遭遇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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