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蘇省造價員證書驗證及用章變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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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14年我省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驗證工作和修改專用章式樣的通知
各省轄市及昆山、泰興、沭陽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根據《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第66號令)、中價協《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中價協<2011>021號)和《江蘇省<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決定從2014年5月1日起組織全省造價員資格證書驗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驗證范圍
根據有關規定,造價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四年,期滿需進行驗證。凡持有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頒發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且證書編號前三位是蘇06、蘇07、蘇08、蘇09、蘇10者,均需參加2014年度造價員資格證書驗證。
二、驗證受理
驗證受理時間從2014年5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具體受理時間和受理部門由各省轄市(含省管縣,以下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另行通知。
三、驗證程序
1、造價員登錄江蘇工程造價信息網(www.jszj.com.cn)造價員管理系統,在“資格驗證”欄填報驗證信息和造價工作業績信息,打印驗證申請表,網上提交驗證申請;
2、持造價員資格證、驗證申請表(表中已含工程造價業績證明)、繼續教育證書或相關文件到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辦理驗證;
3、驗證合格者由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在管理系統中審核,并在造價員資格證書驗證記錄欄加蓋“2014年驗證合格,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印章,印模如下:
印章長60mm,高15mm,12號加粗宋體字。
4、造價員專用章由各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統一委托有資格的專業廠商刻制,成本費由造價員本人承擔。在發放新印章的同時收回舊印章,舊印章由造價管理機構集中銷毀。
四、造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驗證不合格,應限期整改:
1、2011年1月1日以來無工程造價工作業績且不能說明理由的;
2、2011年1月1日以來參加繼續教育學時不滿40學時的;
3、2011年1月1日以來在工程造價從業中有不良行為記錄的;
4、到期未參加資格證書驗證的。
各造價管理機構應在相關媒體發布公告,公布限期整改的造價員名單,整改期限為60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驗證并注銷造價員資格:
1、驗證不合格且未達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2、已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3、有嚴重不良行為記錄或者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年齡超過70周歲原則上不予驗證。
六、證號前三位為“蘇06”、“蘇07”的造價員,沒有參加2010年驗證的處理方式
1、證號前三位為“蘇06”、“蘇07”的造價員,若沒有參加2010年驗證的,必須提供2006年―2014年期間70個學時(30學時+40學時)的繼續教育證書或相關文件,則準予參加2014年驗證;
2、不能提供70學時繼續教育證書或未申請2014年驗證的,各造價管理機構應在相關媒體發布公告,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統一上報省造價管理總站注銷其造價員資格。
七、造價員繼續教育的規定
根據中價協的規定,造價員每兩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20個學時,即每四年驗證周期內要完成40個學時的繼續教育。省造價管理總站已委托各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造價員繼續教育工作。繼續教育可以采用面授或網絡教育的形式。省造價協會正在開發造價員網絡教育系統,預計今年上半年可以上線。各地如不組織面授教育,可以組織造價員通過省協會的網絡教育系統接受繼續教育。
同時具有造價師資格的造價員,在規定的年度內完成的造價師繼續教育學時予以認可。
八、造價員專用章式樣修改和有效期的規定
1、專用章由一個專業一枚改為每人一枚,將多專業集中在一枚印章內,式樣如下:
印章長約55mm,高約27mm,9號宋體,姓名為14號加粗隸書,原子印章,藍色印油。
2、造價員資格證書有效期和專用章有效期應一致,周期為四年。本次驗證印章制作按以下三種情況處理:
(1)2013年首次取得造價員資格人員,證章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今后在有效期內取得新的專業或提高了等級,須重新制作印章,但有效期不變。
(2)已有造價員資格證且不屬于2014年驗證范圍的:
例如:造價員證號蘇110A23232,證章有效期應該至2015年12月31日。本人于2013年參加考試增加了專業或提高了等級,重新制作印章的有效期仍為2015年12月31日。
(3)已有造價員資格證且屬于2014年驗證范圍的:
證章有效期過期的,暫時都不做新印章,原有效期統一順延至2014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待2014年驗證合格后重新制作印章,有效期定為2018年12月31日。
如果本人于2013年參加考試增加了專業或提高了等級,原則上暫時不制作印章,待驗證合格后統一制作。若本人堅持要在驗證前制作印章,可以按本通知規定的格式制作新印章,有效期暫定為2014年12月31日,待2014年驗證合格后重新制作印章,有效期改為2018年12月31日。
九、造價員證章的管理
根據中價協《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管理辦法》和我省的實施細則,要求造價員的證章由本人管理和按規定使用。實行用人單位集中管理的,本人可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證章管理的權利和義務,避免由此而產生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雙方中途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將造價員證章歸還本人。
造價員驗證工作是各地造價管理機構的正常工作。今后,各市應在每年的上半年集中一段時間進行造價員驗證。如果驗證條件、驗證程序等沒有較大的調整,省站以后不再另行發布通知開展造價員驗證工作,由各地造價管理機構每年自行組織和實施。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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