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答題】
2000年1月2日,張某到A公司應聘,并于當日與A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合同于2002年1月1日期滿。簽訂合同當日,張某被A公司派到B商場工作,與B商場簽訂了借聘協議,確定了借聘關系。至2001年7月6日之前,張某一直在B商場工作,由B商場對其進行管理并支付工資。2001年7月6日,B商場以張某違反商場勞動紀律(一個月內遲到兩次)為由,與張某解除了借聘關系。同時,B商場口頭告知張某,A公司也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經查,張某一個月內遲到兩次并未構成嚴重違反A公司勞動紀律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請分析說明A公司和B商場的做法是否合法。張某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