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答題】
范某大學畢業后被分配到某石油開發集團公司勘探處工作。1995年,范某為解決兩地分居的問題,向公司領導申請,請求將其妻子調入公司后勤處工作。公司領導考慮到范某工作積極、認真,是技術骨干,答應了其要求。2005年3月27日,范某與該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范某不愿再續訂勞動合同,于是請調外地工作。但是公司總經理吳某拿出的一份“夫妻同進同出”文件指出:范某請調不續訂勞動合同,則提前終止其妻子的勞動合同,要走一起走,要留一起留。而且如不調走,范某必須續訂勞動合同且合同期限不得少于5年,否則按文件執行:停止工作,退出住房。范某只好續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但公司領導認定范某要求調走是不安心工作的表現,決定將其調離勘探處,安排其看管倉庫。范某更覺不公平,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認定新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請問:該公司的行為是否正當合法?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