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企業有500名員工,其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人,那么該企業應當至少配備8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對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單位,則至少需要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而對于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這里沒有具體的人數比例要求,但至少需要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總之,不同類型的企業和單位在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方面都有著具體的要求和比例。這是為了確保企業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得到專業人士的科學指導和有效管理,從而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降低事故發生率。
1、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業務,這是最基本的。
2、依法申請設立注冊安全工程師中介機構。
3、對所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研究及檢測檢驗、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4、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向有關部門舉報。
5、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并簽署意見。
6、參與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登記建檔和制訂事故應急預案工作。
7、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達到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